古墓出现在自己家的院子里,是否就可以把里面的青铜器挖出来?师某兴案的关键,是区分宅基地、住宅的民事权利与地下古墓葬、出土文物的法定归属,也区分最初偶然发现和后来继续盗挖的行为。
一、清树根发现之后,又继续组织挖取
2014年7月,师某兴在自家宅基地院内清理树根发现古墓,随后与他人继续挖取。案涉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范围,出土八件商末周初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
西安中院2018年8月27日以盗掘古墓葬罪判主犯十五年并处罚金,判决生效。本文依据最高法、国家文物局2026年10月10日案例4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公开未列案号,不将发布日当判决日,也不将该古墓改写为巫溪发现。
二、自家土地使用利益不能变成古墓所有权
文物保护法律对地下遗存及古墓葬、出土文物的国家所有设有特别规则。合法使用宅基地、拥有地上住宅,不等于可以占有地下发现物再任意开掘和出售。原本在院内干普通家务,不会因此取得考古发掘权限。
刑事判断仍需证明对象属于受保护古墓葬、行为人实施盗掘及其他法定条件,不能把每次在院内挖到旧物都直接定罪。墓葬年代、历史价值、保护范围和取物过程,应依适格调查、鉴定等材料核实,不能靠网络图片自行认定文物等级。
三、偶然发现与明知后继续,法律评价不同
本案最初发现并非预先计划的盗墓,但后续继续挖取并没有因起点偶然而获得许可。判断应沿时间看:何时发现异常、看到什么、此后找了谁、使用何种工具、取出哪些物品,而非只在一张图上圈出院落属于本人。
遇到疑似文物,应依法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避免私自清洗、修补、移动或扩挖破坏原始层位。已经发生行为的,应如实保存地点和物品去向、配合调查,不以补写当天只是普通施工的说法掩盖后续行为。保护、报告与依法接受调查,比听中间人估价后决定是否交出更有实际意义。
四、重刑来自具体保护对象和行为,不能照搬数字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对盗掘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规定刑责,对重点保护等情形另有规定。该案八件珍贵青铜器和丰镐遗址等属于已经查明的具体事实,不是所有院内翻土统一十五年的依据。
行为发生于2014年,判决在2018年,需按相应时期法律及时间效力规则审查。现行2024修订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施行,其国家所有规定可作今天制度比较,不能被写成2014年已施行的原判法源。
巫溪家庭对老宅翻建、院落整治中发现的异常遗存,可先形成位置、发现经过、现状保护和报告记录,交由有权部门核实。民事权属证明应保留,但不能用来替代对文物国家所有、保护范围与发掘行为的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