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败诉影响股东投资,股东为何不能仅凭持股身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一场官司败诉,股东认为投资价值受损,不意味着自己就取得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最高法指导案例148号以公司和股东独立权益为出发点,审查原告是否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海南省公开案例研究;供巫溪读者参考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

公司一场官司败诉,股东认为投资价值受损,不意味着自己就取得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最高法指导案例148号以公司和股东独立权益为出发点,审查原告是否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本文研究海南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供巫溪股东辨认救济路径。

一、股东未能凭持股身份撤销公司裁判

高光持博超公司一半股权,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房地产合作纠纷形成生效裁判。公司后来被判解散并进入清算,高光另以第三人身份请求撤销相关裁判。最高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驳回起诉,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本案没有因为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或者公司已经清算,就把公司所有财产权利变成股东个人直接权利。裁判处理的是特定诉讼资格,不代表原交易中的一切主张均已得到实体肯定。

二、间接受影响与直接诉讼利益不同

股东因公司财产减少而投资贬值,通常属于与公司权益相连的间接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符合法定第三人身份及其他条件,不能只用经济上受到影响概括。当前程序还需依现行民事诉讼法核对,不照搬历史旧条号。

如果当事人另有自己独立享有的权利,应明确权利来源、原诉怎样直接影响及本应参加原诉的依据,不能仅在起诉状末尾加一句股东权益受损就替代这些事实。

三、公司救济与股东救济各有制度

公司依法具有独立财产及主体地位,原则上由有权代表或管理主体行使公司的程序权利。管理层怠于依法维权、股东利益被直接侵害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研究公司法规定的适当请求,但都要满足相应前提。

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目的、主体、前置条件及利益归属不同。不能为避开原诉限制,把同一公司请求换成股东个人名义就认为有了新的一次实体审判机会。

四、先查原诉参与和文书效力

取得原诉当事人、请求、判决或调解及送达等材料,明确究竟谁已经参与。公司与股东是不同主体,不能简单把公司参与等同所有股东个人参与;但这也不反过来产生每位股东自动作为第三人的资格。

确实可能符合第三人撤销条件的,还需核对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诉、文书内容错误损害权益及法定起诉期间等要求。只争自己未收到副本,未必能完成全部证明;发现相关裁判应及时依法核查,不能无限期等待公司清算完成。

五、巫溪股东应形成权利与请求对应

将公司损失、个人独立损失、治理障碍与原裁判问题分项整理,说明希望追回给谁、由谁起诉及各自依据。律师审查应先回答有无主体资格,再分析实体争点,而不因为案情复杂就承诺可以通过任何程序重开旧案。本案提示的是准确选择救济制度,不能以股东身份包办公司的全部诉讼权。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