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岩时在景观岩体打孔固定绳索,目的即使是运动,也不能跳过对国家保护名胜损毁的刑事审查。最高法指导案例147号还回答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时,专门性报告怎样进入刑事证据审查。本文研究江西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供巫溪读者理解相关判断。
一、公开案件的行为与最终裁判
张永明等人为攀爬三清山巨蟒峰,在岩体钻孔打入二十六个岩钉。专业意见认定对地质遗迹造成严重损毁,法院依法认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并依不同参与情况处理。终审案号(2020)赣刑终44号,维持一审。
原案不是普通岩馆中经许可使用既有固定点,也不是只以是否收门票认定保护范围。研究时应保留世界自然遗产、核心景观和岩体损毁等事实,不能把任何山坡攀爬都说成同类犯罪。
二、国家保护与严重损毁均需证明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等有规定。原案查明景区及核心景观的保护地位,并结合地质特点分析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损害。岩钉数量只是事实之一,不是全国任何场所统一按多少枚入罪的计数标准。
实际案件需要保护文件、地点范围、现场行为和专业影响证据。没有立即发生坍塌,不代表没有严重损毁;存在新裂孔,也不能不问地质特征和法定条件就直接认定达到刑事标准。
三、没有法定机构仍有规范证据路径
指导案例指出,专门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相应法定机构时,可以依法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本案审查专家专业能力、委托、现场勘查、论证及签名,并有专家出庭接受询问。
这不是让任何热心人士的意见都自动成为定案依据。报告来源、专业范围、分析方法、事实前提及出庭质询要求,仍需依法核实;不能只看盖章或职称,就省略证据的合法性与可信性。
四、不同参与者的作用独立分析
攀爬、钻孔、绳索保护和拍摄等行为,在共同故意、具体作用与量刑上的评价需按事实进行。不能仅因三人一起出行就完全复制同一责任,也不能说没有亲手打钉便一定与共同犯罪无关。
可核对出行前沟通、工具准备、现场分工与发现危险后的行为,保留原始记录。是否知道保护状态、行为性质及实际认识也需结合证据,不由事后一句喜欢运动决定有无故意。
五、巫溪相似问题怎样整理
先依法确认地点及保护范围,再固定原始现场和专业问题,必要时通过适当程序提出检验或质证请求。刑事责任、可能的修复与赔偿各有条件,不能用自费补洞或公开道歉替代全部法律处理,也不能把本案刑期当作未来案件报价式预测。户外活动的合规与个案证据,应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