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向抵押权人承诺让位,其他债权人也能据此否认全部工程优先权吗?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0号。安徽利辛一项工程中,承包人为项目融资向特定抵押权人承诺让位,之后被请求撤掉全部工程优先受偿判项。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维持驳回该第三人撤销请求的判决,说明对特定人的顺位安排不必然等于权利绝对消灭。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安徽利辛
案号
指导性案例250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与工程款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0号。安徽利辛一项工程中,承包人为项目融资向特定抵押权人承诺让位,之后被请求撤掉全部工程优先受偿判项。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维持驳回该第三人撤销请求的判决,说明对特定人的顺位安排不必然等于权利绝对消灭。

先核承诺对象、财产范围和工人利益

公开材料中的声明针对部分房产和特定融资担保安排,并不是承包人对所有债权人作出的全面放弃。法院同时审查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非只看到承包人盖章就认定一切放弃都有效。不能从本案推出任何资金紧张时签的放弃书都应得到支持。

现实案件中,应核声明完整原文、出具目的、所涉房产、债权和当时财产状况,分清特定相对人和全部项目。仅凭一句同意银行优先,可能不足以解释对哪些工程、哪些款项和其他债权人作出何种处分。

有效相对让位,与没有优先权是不同结论

本案认可的后果,是在相应财产和当事人之间,特定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优先于承包人,而非承包人对其他债权人一概失去法定优先地位。不存在对其他债权人的同样表示,不能让所有普通债权人自动分享该项让位利益。

因此,清偿顺位可能需要按财产和相对主体分别分析,不能只给整个项目贴优先或不优先两个标签。一个确认工程优先权的判项,与特定抵押权人能够依法保有的相对顺位,也未必互相排斥。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单纯重算所有工程款

该案审查具体裁判是否应因第三人的主张被撤销。第三人需要说明法定主体、利益、未参加原诉的理由及对应程序条件,不是任何债权人不满意分配就能选择此诉。即使有真实担保和顺位,也要核它是否可以在实际执行等程序中依法保障。

本案原审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撤2号,最高法终审维持驳回请求。二〇二五年成为指导案例,是公开发布年份,不是全部工程事实发生的年份,不能把程序性质误写成法院命令双方重新签融资合同。

签署顺位安排前,尽量把效力做成可核查的内容

合同和声明可明确相对人、具体工程及财产、顺位范围和条件,同时核查建筑工人利益及其他强制性限制。私下转账和口头保证,不应替代对权利对象、金额和期限的审查,也不能借顺位调整掩盖非法转移财产。

巫溪项目当事人参考这一安徽案例时,应结合当前有效建工规则及自己案件受理时间判断,不照抄历史法条号。它提示的是相对性和范围审查,既不是鼓励承包人轻易放弃,也不是保证出具过声明就可阻断所有后续优先权请求。

官方公开来源:[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50号](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59221.html)。

参考依据

相关业务:业务专题;本地区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