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转为租赁物所有权,王俞余金案为何没有把债权置换当挪用

一组车辆先用于反担保,后来又办理融资租赁,是否就是重复抵押套走单位资金?上海普陀法院(2020)沪0107刑初1009号公开匿名判决,逐项审查融资资料、权利变动、接管及资金用途,最终宣告王某、俞某、余某某、金某某无罪。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巫溪读者参考
案号
(2020)沪0107刑初1009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一组车辆先用于反担保,后来又办理融资租赁,是否就是重复抵押套走单位资金?上海普陀法院(2020)沪0107刑初1009号公开匿名判决,逐项审查融资资料、权利变动、接管及资金用途,最终宣告王某、俞某、余某某、金某某无罪。本文依据二十三页公开一审判决研究,非本所承办,该公开一审文本未记载后续上诉结果。

存在关联持股,仍要证明具体业务怎样侵犯资金权益

王、余与金成立江西沪某,王在凯某负责风控审批。该公司向集团旗下企业申请车辆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法院没有因为融资人与审批人员有关联,就省略对实际材料和条件的审查。

部分申请材料先后提供版本不同,真实性、完整性存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资料虚假或王授意造假,也不能证明其他审核人员与其通谋。车辆购买价格、租赁条件及融资利率未被证明优于其他客户,资金实际用于经营购车。法院将这些事实合并判断,没有仅以最终部分违约反推起初已有挪用故意。

七组车辆的两次权利安排,不是同一笔放贷重复占抵押

原判特别审查七头七挂车辆。首次抵押,是凯某因提供信托借款担保而取得反担保,凯某当时没有就这次抵押放款;随后融资租赁款用于清偿相应信托借款,凯某由抵押权人转为车辆所有人。

法院结合售后回租登记方式,认为不能仅据未再次变更抵押登记,就把后一次审批认作挪用。这项置换又与其他十三家业务一同审批,时间在凯某已逐步接管相关企业之后,必须放进实际债权与接管关系核查。它不是允许任何重复担保,更不是见到合同便免查资金用途。

变更法定代表人与共谋,亦有各自的证明对象

俞协助接管后变更融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按履职评价,未由此推定其与王事先共谋。余和金虽参与购车、对接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授意少交或伪造申请资料、明知不合规审批并参与共谋。

王的相关行为本身未被证明构成挪用,又缺乏二人参与违法融资的证据,不能只用持股、经营关系把其余人一并纳入共同犯罪。上述评价依具体岗位、时间和证据,不是所有协助提交材料者均免刑。

两项罪名分别审查,不把四人写成均被指控同样两罪

公诉机关还指控王、俞违法发放贷款。法院另核国家规定,认为指控依据的两项小贷规范不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的国家规定,现有证据也未证明违反其他国家规定,故该项不成立。原判没有由借新还旧当然合法推导全部放贷合法,也未替所有小贷机构作统一主体结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法院宣告四人无罪。合法核查可逐笔对应合同、保证与物权、每次授信材料及审批记录、接管时间、资金最终用途,保留不同版本。此案区分的是实际权利置换与被指挪用的具体行为,不以公司名称或一句内部周转替代证明。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