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场推搡,先被判拘役缓刑,发回重审后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终审又改为无罪,区别不只是处罚轻重。白银法院网刊载的张某中案,记载了四次裁判与伤害故意的具体审查。本文研究公开入库参考材料,非本所承办,不能将终审结果理解成赔偿后可以购买无罪。
受伤与接触都未否认,争议仍在主观故意
张与施某周原是关系较好的同村村民,施欠其二千元。二〇二一年春节后,几人打牌期间发生不愿继续玩牌、催还借款的争执,张追上搂抱施,两人推搡中施倒地,右脚骨折伴脱位。张支付医疗费;次月经调解赔偿十五万元,双方和解。
二〇二二年公安机关再发现线索,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转刑事立案。轻伤是真实结果,然而它不能独自回答张是否希望或放任发生身体伤害。本案控辩对基本事实无争议,法院仍须核伤害故意,不是认定谁在现场便结束证明。
四个具体判断,没有把所有推搡一概除罪
终审结合起因,认为临时争执不足以直接推出伤害动机;再看动作,未认定张实施直接打击或有意别脚,目击者及亲友均将经过描述为闹着玩。双方年龄、体态和力量相近,在平地推搡却发生该骨折,法院认为结果有偶然性。
张立即查看伤情、试图帮助,之后承担医疗与赔偿,亦被用来分析其对损害结果的态度。被害人出具谅解,则与其他事实一并评价。任何一个因素都不是通用免责开关:认识危险而仍放任的暴力行为,不能仅凭熟人关系、酒后或赔过钱就排除故意。
缓刑、免刑和无罪,是三个不同法律结论
枞阳县法院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初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铜陵中院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撤销发回。重审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认定故意伤害但免予刑事处罚,张继续上诉。铜陵中院七月三日作出(2024)皖07刑终44号判决,撤销重审判决,宣告张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仍以成立犯罪为前提,不能等同无罪。此次终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预见并希望或放任该伤害结果,原判有罪证据不足、适法错误;不是以已经赔偿为由免去原本成立的犯罪。
将行为、认识与处理文书分别对应
类似争议应保存现场原始证言、接触动作、地面环境、诊疗及鉴定资料,再核当时能否预见结果与有无放任。原始赔偿和谅解材料可依法提交,但不能倒补见证经过。本文依据参考案例完整公开事实与裁判理由,不声称取得四份原判全文,也不由轻伤一项替其他案件预定结论。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