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三人工资三点三万元后卖房,翁某案为何定罪却免予刑事处罚

没有判监禁,不等于被认定从未犯罪。最高法公开的翁某案在确认拒付工资构成后,结合公诉前清偿、自首与悔罪等作免刑处理。本文为官方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巫溪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没有判监禁,不等于被认定从未犯罪。最高法公开的翁某案在确认拒付工资构成后,结合公诉前清偿、自首与悔罪等作免刑处理。本文为官方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欠条、房屋出售和行政责令各有位置

翁经营美食城,欠三名工人二〇二〇年九月至次年二月工资共三点三万元,出具欠条后一直不付。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以五十万元卖一套名下房产;同月二十三日,人社部门责令限期付工资,仍未支付。

有欠条可证明相应债务,并不能替代工资性质、支付能力和正式责令的刑事审查。五十万元是卖房价格,不是工人工资或本罪统一入罪门槛;三人的具体月份也不能由总额简单平均填入。

公诉前付清,同时还有真实从宽事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付清工资、取得谅解。次年一月二十五日,检方提起公诉。海丰县人民法院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自首、认罪认罚、公诉前全付等,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

法院确认犯罪而免除刑罚,与警方不予立案、检察相对不起诉或无罪判决不同。公开未给宣判日和案号,不将公诉日期或后来发布日冒作判日。

不把个案免刑简化成补发工资的交易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及二〇一三年解释第六条,对后果、实际支付、相应赔偿和阶段分别规定。来源未展开所有赔偿细节,不补写一笔不存在的赔偿金额,也不能省略法定条件,仅凭欠款不高或有谅解就保证另一案免刑。

现实核查应把应付工资、到账、责令和程序日期逐项对应,说明有无造成严重后果及真实悔罪。工人领到工资应如实确认,有其他争议另列,不为配合处理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未受任何影响证明。

本案没有公布罚金,不自行为翁配置三点三万元罚金或将卖房款全作为退赔。免刑亦不意味着所有行政、民事或依法可能的后续事项都已自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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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