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银行卡涉及五十五万余元流水,朱某某案如何从附条件不起诉走到最终不起诉

十六岁的朱某某因出租银行卡涉及帮信犯罪,检察机关先决定六个月附条件不起诉,期满后又依法作出不起诉。最高检公开案情同时说明银行开户监管整改,不能把个人处理和银行责任压成同一项。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巫溪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十六岁的朱某某因出租银行卡涉及帮信犯罪,检察机关先决定六个月附条件不起诉,期满后又依法作出不起诉。最高检公开案情同时说明银行开户监管整改,不能把个人处理和银行责任压成同一项。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流水、已查犯罪资金和个人获利分别记载

二〇二二年八月,朱某某明知他人为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办理三张银行卡出租使用。公开材料记单向流水五十五万余元,查明上游网络犯罪资金七万余元,个人获利六千八百元。

三组数字不是同一口径,不能把全部流水写成朱个人获利,也不能只拿报酬较少便否定已经查明的明知与帮助。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有相应要件,具体行为、严重情节和时间适用仍需核原案文书;本文不把之后出台的解释当成二〇二三年决定已经引用的依据。

两份决定之间,有实际考察和帮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徐州市某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检察官、教师、社工组成帮教小组,开展谈话、法治教育和消费观矫治等,并指导父母改善监护。朱在考验期间遵守规定、表现良好,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依法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至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相应范围、考察和期满处理。前一决定不是法院缓刑,后一决定也不是家长自行宣布自动撤案。朱后续完成学业并就业,是公开的帮教反馈,不构成向其他学生保证结案或就业的承诺。

银行治理是另一条监督工作

案中发现朱在八天内开卡三张、账户活动与其身份不相符等问题,检察机关继而分析更多未成年人涉卡案件,向金融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四十二家银行业机构细化审查和账户管理。

这不是判四十二家银行与朱构成同一帮信共犯。监督模型发现线索、监督立案、民事公益线索也有不同程序,不能把原材料中的人数和线索全部写成已被法院定罪。

核查此类问题,可将开户及交付、本人认识、不同资金口径、两份不起诉决定和考察记录分列,再核有关行业文书。不得为争取从宽改写借卡用途或补造履行记录。公开来源没有具体区名、法院判决或案号,不能把检察机关匿名处理补成徐州某个具体法院宣判无罪。

来源: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五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四,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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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