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田案既有刑事判刑又有投资者赔偿,三类责任为何不能混成一笔

公司财报造假被行政处罚后,为什么仍出现刑事判刑和投资者集体索赔?四部门二〇二二年公布的马某田等人案,分别列出了行政执法、刑事诉讼和民事特别代表人诉讼,责任对象和款项用途并不相同。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巫溪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公司财报造假被行政处罚后,为什么仍出现刑事判刑和投资者集体索赔?四部门二〇二二年公布的马某田等人案,分别列出了行政执法、刑事诉讼和民事特别代表人诉讼,责任对象和款项用途并不相同。本文研究官方完整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全部原判决书。

两组财务事实之外,还有独立的交易行为

公开案情记载,康某药业有关人员在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一八年相关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八百八十六点八一亿元、营业利润三十五点九一亿元;另有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而未披露的事实。这里的虚增数不等于投资者已被判赔的同额损失。

材料还记载,以所谓市值管理名义控制账户组、使用资金及持股信息优势进行相关交易,影响价格和交易量。财报不实、遗漏披露与实际操纵行为各需证据,不由公司账目有错就自动补齐全部罪名;上市公司名称也不是任何人员承担同责的理由。

公司罚金、个人刑罚与民事赔偿分别对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有关案件并案审理后,认定公司、马某田犯单位行贿罪,马某田、温某生等十二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温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公司被判罚金五百万元;马数罪并罚十二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温六年、罚金四十五万元。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单位行贿具体事实在来源中从略,不补造请托对象和款项。

另案民事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广州中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判公司向五万二千零三十七名投资者赔偿二十四点五九亿元,并对有关人员、专业机构等按不同范围确定连带责任。刑事十二人的名单不能直接替换民事责任人范围,也不能将民事判赔说成刑事罚金返还给投资者。

各项裁判状态和时间仍须单独核实

公开稿还介绍其他专业人员涉嫌犯罪的起诉情况,其所说审理状态属于二〇二二年发布时,不能不查更新就称至今未判。公司与个人各有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处理,也不等于所有民事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材料核对可分别列违法披露和交易、个人具体行为、行政决定、各项刑事判项及民事获赔请求。原行为与原判决所涉版本不能由今天的刑法条号和幅度倒填;没有公布的案号、逐人全部刑罚及实际返款进度,保持未知。这样才能讨论真正尚未解决的责任和执行问题,而不拿某一总额承诺全部追回。

来源:四部门上述典型案例一;刑法时间效力及相关披露、操纵规定。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