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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批准逮捕,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还要等检察院起诉后才放人吗?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侦查中出现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家属被告知既然批捕就必须等移送后处理。巫山家庭应核真实程序和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要求,此时应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一、逮捕并不是必须起诉或定罪的结论

逮捕属于强制措施,起诉和有罪判决另有条件。侦查机关仍须依法调查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事实,不能因已经采取严厉措施,就将后来发现的不应追究情况一概留待法院解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针对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责任,不能被解释成只有检察院先撤回批捕决定,侦查机关才能依法处理。通知原批准逮捕机关是法定衔接要求,不是无限延后释放的理由。

二、先把不应追究与暂不宜羁押分开

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可能涉及变更强制措施或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不应追究,则涉及撤案及释放。不能把家属一句人无罪直接等同已经满足撤案条件,也不能把取保候审当成案件已经撤销。

应核正式认定、具体事实和相应法律依据。多个涉嫌事项中仅部分变化的,仍须审查其余事项及措施基础,不因为一项指控有疑问,就由当事人自行宣布整个案件必然终结。

三、立即释放有相应文书与通知

符合本条且已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家属可核实际释放、证明记载和后续有无其他依法采取的措施,不把听说准备放人记成已经执行完毕。

释放证明、撤案文书以及其他程序文件各自作用不同,应保存实际取得的材料。离开看守所不必然证明适用的正是第一百六十三条,也可能是措施变更,不能凭回家这一事实替代文书和程序核查。

四、财物处理与人员释放分别核实

涉案财物需按权属、与案件关系及法定处理程序审查,不能把所有冻结都当作对人的羁押附属物。有无其他案件或法定依据,也可能影响具体财物措施,不宜不问对象便要求全部同步归还。

同样,办案机关不能以财物问题还没核完为通用理由,继续羁押已经依法不应追究的人。对人员、账户、物品分别列出请求和依据,避免不同程序互相推诿。

五、提交能被核查的具体意见

巫山家属可向辩护人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措施日期、已知的新事实和正式文件,由律师依法核查并提出意见。不要接触证人串改说法,也不制作不存在的无罪证明,真实线索比反复催问更有用。

对依法应解除而不解除等问题,可按具体情形依法申诉控告并寻求检察监督,不保证材料一交便确认撤案。法律要求持续审查追责和羁押基础,已批捕不是阻止依法纠正案件处理的门槛。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