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制的是特定原因下的反复发回
刑事一审被二审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重新判决后再次上诉,不能当然循环以同一类理由再次发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这种情形作出限制,要求第二审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适用前必须读此前完整裁定,确认发回依据是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程序违法导致发回、审判监督程序等,不应仅因名称也叫重审就直接采用完全相同结论;也不能把次数限制泛化成任何刑事案件一生只能被发回一次,不区分法定原因和程序。
不得再次发回,不等于当然无罪
第二审仍需依法审查事实、证据、法律和相应诉讼问题。无法以再次发回代替判断,不代表上诉人的每项请求都会获支持,也不代表维持或改判的具体方向已经确定。提出意见应指向证明标准和实际缺口,而非只写已经审过两次必须释放。
若案件关键事实仍不能得到证据支持,应按相应法定标准评价,不能用继续调查的愿望替代已经需要作出的裁判判断。反之,有充分证据能够依法判断时,也不因为曾经发回就全部失去证明力。原卷与新补充材料都应依法审查,不预设所有重审证据均无效。
建立发回、重审和再次上诉的文件链
保存原一审判决、首次上诉或抗诉、发回裁定、重审判决及其送达材料,注明每次程序日期和理由。将二审原来指出的问题与重审是否调查、补充何种证据、如何说明分别列出,方便识别哪些缺口仍存在、哪些已经依法解决。
重审开庭方式、审判组织和上诉不加刑等问题,应按各自规定核对,不能把不得再发回当成其他程序权利的替代。对强制措施和羁押期限有疑问,应另行提出具体审查依据;案件进入第二次二审,不会使既有期限和措施当然永久延续。
辩护工作应围绕法院现在必须判断的争点
巫溪家属委托时,可交齐历次文件和依法取得的新线索,不只交一张对己有利的发回裁定。律师应说明本次二审的争点及工作范围,依法提出阅卷、会见、证据与程序意见,不以反复发回的恐惧促使签署保证结果的收费安排。
对原审或重审存在的真实异议,及时保留书面意见和提交记录;不要通过串供或修改记录制造新缺口。次数规则的作用,是防止特定情况下反复推回原审,而最终责任仍由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把适用原因与现存争点说明白,比单纯争论已经审了几年更能形成有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