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采取在线方式,不是只收一份被告人的同意书,就把网上立案、电子交换证据、签名和送达全部照搬过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七条,为刑事案件另设适用范围、同意主体、环节和场所条件,须先按这些专门条件审查。
案件范围与三类主体同意要同时核
第三条第二项列的是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不能因远程设备能够接通,就把全部普通刑事案件一概视为已符合范围;也不能把适用速裁与普通程序中的简便安排混为一谈。
对符合该项的案件,第三十七条还要求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被告人的意思不能替代公诉人、辩护人的意思,律师的意见也不能代替当事人本人。这不是当事人与对方自行多数表决,更不是一个参加者同意即可替其他人作选择。
可以在线的环节,不等于所有刑事手续一并电子化
第三十七条列明可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最高法发布的规则理解与适用进一步说明,规则中有关立案、证据交换、证据认定、送达、签名等诉讼活动的规定,原则上均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因此,允许一次在线开庭,不直接产生民事规则中某份电子材料已等同原件、某电子地址已经有效受送达等结论。刑事案件相应活动仍须查自己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也不能反过来说刑事诉讼中一切电子材料或合法电子办理方式都被禁止。需要区分的是采用何种规则及是否满足其条件。
被羁押与未羁押人员的出庭地点不同
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可以在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
后者不是只要取保就能自行选在家里、办公室或旅途中参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和指定场所,应与实际通知对应,不能把自行发送一个视频链接当作法院已完成安排,也不能擅自改变正式开庭要求。
不能由被告人远程参加,推导证人也当然远程
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存在例外,应指向该人的法定条件,不能由控辩双方技术方便一项代替。
办理时可将案件适用范围、各主体意见、获准在线的具体活动、在押状态和指定场所分别核清,再按刑事规则处理证据与文书。在线形式服务于依法审理,不能成为减少质证、辩护或其他诉讼权利的理由。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