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共犯,不能单凭这一程序结果,就保证本人直接取得的有关非法投资收益一定可以保留。最高检检例第一百八十九号的指导意义,特别区分刑事责任与所得处理:他人因挪用公款犯罪直接获益,即使不构罪或未被追究刑责,符合对收益违法性有认知、不属善意取得等情形,仍可依法追缴相关获利。
先查获利是否直接来自该犯罪
需要核具体资金、投资和收益分配关系,不是只要认识涉案人、与同一银行交易就全部追缴。普通独立合法投资所得,与直接由被指挪用行为产生的利益,需要可靠材料区分;不能将全部账户余额或原有合法本金一概当成非法获利。
收益数额、实际取得、重复流转和已经返还的部分,应分别核实。专业说明须有可核基础,不能用同一项目收益很高,直接替代犯罪来源与因果的证明。
未承担共犯刑责与善意,不是一个结论
是否有挪用共同故意、参与何种行为,与对具体利益违法性是否有认知,证明对象不同。不能因为没有共犯判决就自动推定善意;也不能从职务、收入或持有产品一项事实,未经综合证据直接推定恶意。
应按真实获取信息、参与范围、收益来源及相应记录判断。该指导意义不是另创一个仅获利就成立的新罪名,也不让追缴代替对刑事构成的审查。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财物处理,还须通过有权程序落实。
权利意见应指向具体款项
可以列合法投入来源、实际分配、获知信息及收益形成依据,对认为不应追缴的部分说明为什么不直接来自犯罪,或者何种事实支持善意。没有取得完整资料的,依法申请核实,不补造早期独立投资说明或转走争议资金。
本文据公开指导规则说明财产处理边界,非本所办案。是否追缴、追缴多少及怎样救济,要看真实证据和法定处理;不判共犯不能包办财产归属,存在收益也不能包办有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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