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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血液等特殊物品涉及国境检疫,是否必须本人先患病才可能追责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并不只涉及患病人员本人。二〇二〇年相关意见第二部分列明一种特殊物品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检疫审批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而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能否构罪仍须满足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全部条件,不能把本人健康当成排除一切责任的凭据。

被检疫对象可以是物品

刑法关注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与携带人是否已经被诊断患病是不同问题。特殊物品是否属于需要审批的对象,其真实性质及用途应依法辨明,不能只按包装名称或寄件人自述判断。

反过来,也不能把所有带有人体来源成分的商品都笼统归为同一审批对象。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对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规定审批、查验,同时明定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等管理的除外。实际对象应先分类,不能删掉这一法定边界。

相关意见还要求认识和具体行为

知道或者应知相应物品可能引起检疫病传播,未经批逃避检疫,以及携运或寄递出入境等条件,应分别证明。未按某一管理程序办理,不当然证明已经具备逃避检疫、相应认识或传播危险;是否违反其他法律,另依法审查。

该意见的早期疫情背景不代表病种目录永久不变。应与现行检疫传染病公告和行为时点对应,不能直接照搬已调整的病种管理结论。

用法定分类和真实资料解决争点

可以保存物品来源、真实性质和用途证明、实际申报与审批查验文书及接收记录,依法请求专业部门说明分类争议。对健康或危险的认定,应以合法取得的专业材料核实,不由物流称谓代替。

本文只解释刑事对象与本人患病之间的区别,不提供携寄、包装或绕开检查的方法。任何实际活动均应事先依法核适用管理要求;未获合法条件时,不以“自己没有病”作为擅自开展的理由,也不为争取无责结论改写物品来源。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