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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虚构债务做假破产,必须已经给股东分钱才可能追责吗

企业被指以虚构债务做假破产,有人认为只有先给股东分了钱,才可能承担刑责。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并不以实际分给股东作为统一条件,而是对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并严重损害有关利益设定规则。

虚假破产与真实经营困境分开

企业确实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与制造虚构债务、隐藏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不是同一事实。不能因债权受偿少就推定申请人犯罪,也不能仅因法院曾受理破产申请,就说所有此前债务和财产信息已真实无疑。

所谓债务是否虚构,应查交易基础、给付、履行、债权形成及各方真实认识,不只看后来补签的合同或账上记载。对财产转移、处分及与虚假破产的关系,也须具体证明,不把正常经营处分无条件纳入。

不需要先找一个股东收款才能审查

该罪列明的是不同实施方式,并不要求每案均已有剩余财产分配。清算中未清偿债务先分财产,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另列行为,不能把那一表述移来删去本条承担虚构债务等分支。

二〇二二年追诉标准第九条对涉及财产、虚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直接损失及特定职工权益后果等列有情形。具体路径须与事实相符,不能只因单一数额不足就忽略其他法定条件,也不能由民事撤销或债权不确认直接倒推全部刑事故意。

债权人或相关人员可整理真实交易与申报债权、财产清单变动、破产材料和本人作用,逐项指出疑点,依法请求核查。不要为追回款项制作虚假反向债务,更不能把指控本罪当作保证全部债权获偿的工具;刑事责任和实际分配仍须依法各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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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