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刑事庭审中需要调查一份包含个人隐私的证据,是否只能把整个案件一律转为不公开?刑诉解释第八十一条要求先制止不当公开,再依关联和具体情况处理,并保留仅对相关证据调查不公开的方式。
公开审理不等于秘密证据可以随意朗读
公开审理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法庭应制止。不能因案由本身公开,就把病历、家庭细节或商业数据未经必要判断向所有旁听者展示。
应核材料是否确实与本案有关,以及具体哪部分需要保护。与争点无关的隐私不能只因当事人想反驳对方品行便不断加入;确实相关的,也不意味着必须公开全部细节。
两种安排不能混成唯一选择
该条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某项材料需要保护,不自动证明所有其他庭审环节均应封闭;相反,保持部分公开也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敏感证据的调查保护。
应由法庭依法决定具体方式,参加人员按相应安排行使诉讼权利。不能由一方自行宣布把秘密发到网上就算已经公开,从而要求撤去保护,也不能用秘密名义让有权质证者完全无从提出依法可以提出的意见。
请求具体到材料和保护范围
可以列证据名称、关联事项、需要保护的具体内容及希望采取的适当措施,交由法庭审查。依法取得材料的辩护人和代理人,仍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在庭外直播或以公开曝光替代证据争论。
第八十一条处理的是公开庭审中的敏感证据衔接。它既不要求凡见隐私便全案一律不公开,也不允许公开审理成为扩散秘密的理由;证据审查、诉讼权利和必要保护应结合真实事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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