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活动中出现武装或暴力,是否都按走私罪另加妨害公务罪处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武装掩护走私和暴力、威胁抗拒缉私,两款的适用与罪数处理并不相同,不能只以现场危险为由合成一个固定答案。
武装掩护有专门从重规定
第一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从重处罚。判断要落到真实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及人员责任,不能把现场出现一般工具、与走私无关物品或事后传言直接等同本款全部条件。
普通货物数额的思路也不能直接替代本款特别规定,但适用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无需证明走私及掩护事实。谁参与、是否明知及各自作用,应按证据说明,不能仅因乘同一车辆,就将其他人员一并认定实施武装掩护。
暴力威胁抗拒缉私明确并罚
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相应妨害公务犯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这里不仅涉及货物如何走私,还涉及抗拒依法缉私的行为,不能以货已经查获为由把后一行为全部吸收。
有争执、不配合、暴力或威胁,应据实际情形区分,不能用执法记录中一句态度恶劣代替具体行为和法定条件。执法主体、职责、过程与抗拒对象也需要核清,不能把普通商业纠纷中的肢体冲突机械移入这一款。
同场发生多段行为,需要逐段归责
原走私安排、武装掩护与现场抗拒可能相连,但每个人知道并实施的范围不同。不能因为一人实施抗拒,就自动将所有先前参与人均认定第二罪;也不能只因本人不直接持有货物,就不核其真实掩护或抗拒行为。
巫溪有关人员可保留完整执法文书、依法取得的现场视听、时间顺序及人员行为线索,分别列出被指行为及争议。不要截取单段画面掩去前后经过,更不能串供或补造现场情形。法律分析应说明具体适用哪一款、为何从重或并罚及个人证据,而非预先承诺两种处理哪个一定更轻。
遇依法检查应合法配合,对执法或认定有异议依法提出;真实自首、认罪、退缴等从宽事实也应另按完整条件核对,不能代替本条行为分类。认为现场行为只是争执的,应具体回应行为、对象和目的,不仅给它换一个名称。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走私刑事解释第十六条等](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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