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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原物被善意取得或者灭失,追缴等值财产要先核哪些证据

依法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原物已灭失或被善意取得,是否就无法再处理?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允许在列明情形且有确实、充分证据时,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它既不意味着原物找不到就一笔勾销,也不允许未经查明便任意追其他人的合法财产。

先明确原物及依法追缴的基础

应查所涉犯罪事实、原违法所得、权利归属及数额范围,不能因某人涉案,就把其全部财产先当违法所得。一般先追缴原物;有确实充分证据已转化的,追缴转化后财物;与合法财产共同转化的,则对应份额和收益须分别核实。

如果只是机关尚未完成寻找,不能当然等同于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原物无法找到。材料应说明原物去向、查询、处分或灭失情况,以及为何属于条文规定的具体情形,不能只写一句“目前不在本人名下”。

善意取得、价值减损、混合不可分,不是同一事实

第二十三条列有原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等情形。第三人持有财物,不自动等于善意取得;只有混入合法资金,也不能不查能否分割就直接按整项财产处理。

需要核交易与权利形成、支付和取得过程、财物现状及可识别程度。等值范围应有价值依据,不以被告人资产总值、被害人全部索赔或项目最高报价代替。具体案外人权利和救济应依法处理,不能从本条推出任何第三人的等额财产均可没收。

一份可复核的处置意见要回答四项

巫溪相关人员可依次说明原物是什么、依法应处理多少、为何不能按原物或转化物路径处理、拟采取的等值范围及证据。对于合法财产部分,应提供连续来源与权属材料,不只交家属笼统声明;对原物存在、仍可依法追缴的线索,也应如实提出。

认定犯罪数额与财物处置范围虽然有关,仍不能简单互相替代。资产自然增值、收益和后续转化的规则须分别核实;已退缴部分也要对应同一事项,避免重复追缴。不得通过转移、毁损或制造虚假交易来改变处置路径。合法意见应解决证据和权属边界,而非提供让原物消失便可保留收益的做法。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二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六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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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