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最常问的是:公司总共吸收的资金是否全部算在自己头上,退回提成能否不被追究。两者都不能直接给肯定答案。应先审查个人是否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主观上知道什么,再确定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范围、作用和应核对的金额。全案资金、个人经办金额、违法所得和未退损失,是用途不同的数据。
本文面向巫溪相关案件中的普通业务人员及家属,提供核账和准备材料的方法。公司名称、岗位名称或老板已经被认定犯罪,都不能替代对个人责任的判断,也不能凭一张内部业绩排名表直接推导刑期。
一、核算金额前,先确认公司经营和个人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判断涉及金融管理规定、公开宣传、回报承诺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要素。营业执照、项目宣传册或公司自称“备案过”,不等于取得了开展相应金融业务的许可。对业务员而言,还需要核实本人参与的是销售普通商品、介绍真实交易,还是吸收资金活动。
调取入职时收到的岗位说明、产品资料、培训内容和客户签署文件,核对宣传和实际业务是否一致。不要只依赖案发后负责人解释公司性质的一句话,也不要因为有实体项目,就推定所有募集活动均合法。
介绍熟人投资也不当然排除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需要结合信息是否公开传播、募集范围是否实际限定等事实审查,不能通过把客户统一叫“朋友”改变真实业务性质。
二、用岗位时间线替代“普通员工”标签
将入职、培训、开始经办业务、岗位调整、发现兑付异常及离职等节点列在同一张表里。每个阶段说明实际任务、可访问资料、审批权限、是否带团队和是否参与收付款,附对应记录。人事系统职位很低,但实际上管理业务团队的,不能只以职务名称作判断。
反过来,内勤、行政或提供常规辅助工作的人员,也不能仅因在同一办公地点领取工资,就被直接视为吸收资金的实行人员。需要分析其具体行为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联系、主观认识及作用,而不是按花名册整齐划线。
员工曾经经手一些项目,不意味着入职前或离职后的全部业务当然由其负责;但实际指挥、安排或持续参与的事实,也可能超出书面任职日期。确定个人范围必须同时看形式记录与真实行为。
三、主观认识要落在当时能够接触的材料上
依据有关办案意见,主观故意应结合任职、经历、培训和业务资料等综合判断。可依时间顺序整理公司给出的资质说明、收益及风险介绍、实际兑付情况、内部通知和本人提出过的问题,说明信息何时获得以及后来做了什么。
“我不是金融专业”不自动排除认识,“拿过提成”也不能独立证明所有犯罪要件。本人曾向客户如何解释收益、是否参与虚假宣传、发生异常后是否仍继续招揽,都可能成为重要事实。既要核对供述,也要与客观记录对应。
不能把案发后媒体披露的资金去向,直接当作某位员工从入职起就已知晓的事实。对于何时知道、具体知道到什么程度的争议,应提交真实形成的证据,不制作倒签的反对记录或统一口径。
四、建立四本账,防止把不同数字混成一个总数
吸收资金账:按客户、合同、入账时间和收款账户记录募集情况,区分本人直接经办、依法应评价的共同参与范围和仅被系统挂名的项目。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范围如何认定,要先有事实基础。
个人收入账:分别列正常工资、销售提成、团队管理奖励、返点及其他款项,说明计算方式和实际到账情况。公司系统显示的“应发佣金”与本人实际取得金额可能不同,不能只凭总额合并表处理。
返还及损失账:记录客户实际收回本金、收益、案发前后退还款项及仍未返还部分。还本与付息性质不同,应根据适用规则核对,不宜仅把所有付款相加后作统一扣减。
涉案退缴账:逐笔记录本人或家属依法退缴的时间、金额、接收单位和凭证,核对是否已在案件统计中体现,防止同一款项既被记为未退又被重复要求处理。
五、业绩表、审计报告中的数字怎么逐笔核对
先确认报表统计口径:是签约金额、实际入款、部门业绩还是提成计算基数。一个客户的合同可能出现在员工表、团队表和公司总表中,不能因此简单相加三次。核查重点是同一笔资金是否被不同报表重复列示,以及个人被归入该笔业务的依据。
这里的报表重复与真实重复投资不同。非法吸收资金原则上按吸收全额计算,客户取回本金或回报后再次投入的金额,不能仅因属于同一客户就自动扣除。应保留前次返还和后次投入的对应关系,按真实流转及法律规则判断,而不是机械净额抵销。
对挂名客户、团队分配、转岗后继续挂业绩等问题,逐项提出“哪一笔、为什么有争议、对应哪份记录”的说明。合同、资金流水、客户陈述和系统权限可能相互印证。只写一句“审计金额不对”,通常不便于有效核查。
六、没有管钱,能否排除共同犯罪责任
资金进入公司账户而非业务员个人账户,是需要查清的事实,但不是当然免责理由。明知相关非法吸收活动而积极招揽、宣传、组织或提供其他帮助,仍需依共同犯罪规则审查。是否参与管理、决策和利益分配,又会影响其地位及作用判断。
将本人认定为从犯,也不等于犯罪数额只能按提成计算。主从犯、个人参与范围、量刑情节与违法所得各有评价目的,不能把其中一项结论覆盖全部问题。可结合共同犯罪中实际分工与主从犯证据审查进一步整理材料。
公司最终按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也会涉及责任人员的认定,但不宜只凭公司有营业执照就认定一定属于单位犯罪。实际经营活动、资金和组织关系仍需要依法审查。
七、退回提成和退赔客户损失,不能预先承诺同一效果
对非法取得的提成等款项应依法处理,但“只退个人提成就一定结案”的说法没有普遍适用依据。具体退赃退赔范围,需要结合个人行为、违法所得、案件处理和适用法律核对。也不能不作区分地要求每名普通员工各自重复承担全公司同一笔损失。
现行司法解释对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后果规定了从宽处理的可能;公诉后退赔也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在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等情形另有规定,不能把这些条件省略成“给钱就不判”。
准备退缴时,通过已核实的正式渠道取得金额说明、接收信息和凭证,记录款项来源及性质。家属代为筹款不意味着家属当然成为犯罪责任人,但不应替本人隐瞒、转移涉案财产,也不要向所谓中间人购买免予追究的承诺。
八、律师如何把核账问题转化为具体意见
可以将争议整理成三栏:现有指控或统计结论、本人持有的相反或补充材料、需要依法调取核实的内容。比如某客户实际入款少于合同金额、某笔提成未发放、某段业务发生在不同岗位期间,应给出合同编号和时间,而非只作整体否认。
律师在相应阶段依法会见、阅卷并核对审计和电子数据资料后,可以围绕主观认识、行为范围、作用、数额及退赔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是否不起诉、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应依法综合判断,不能依据另一名业务员的结果承诺同样处理。
本人应保存原有业务和联络资料,依法如实说明情况。发现公司问题后停止继续参与涉嫌违法活动,与销毁资料、让客户修改说法或隐瞒资金去向,性质不同。辩护材料应帮助还原个人实际行为,不能改变证据原貌。
法律依据与核算边界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修正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一部2019年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意见。个人责任以依法查明的行为、主观认识和参与范围为基础,不能由内部业绩排名或全公司总额直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