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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的险情,撤离建议能等事故发生后再处理吗

车间出现明显重大险情,工会已向企业提出组织职工撤离的建议,管理人员不能以工会只有建议权为由等待事故发生。应区分一般隐患的研究答复、危及生命时的立即处理,以及行政监管的停产决定。巫溪企业与职工核查时,重点是现场危险、建议内容和真实处置。

工会监督不是只能在事故后发表意见

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工会有权提出解决建议,企业应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建议组织撤离,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撤离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不能只看建议二字便认为可无限搁置;也不能把普通设备改善意见与眼前危及生命的险情不作区分,全部按同一强度处理。

建议应尽可能对应具体危险和人员

在不增加风险的前提下,说明危险区域、异常迹象、可能受影响人员及需要立即采取的措施,并向企业有职责人员提出。已经发生泄漏、构件失稳或其他紧急危险时,应先保护人身安全,不要求工人留在现场拍完一套证据。

可保存原始报告、通知时间、接收人员及回复;现场监测、巡查和既有整改记录能说明危险是否早已被发现。情况尚不清楚的,明确哪些是亲见、哪些需专业核查,不把未经证实的传言加工成已经发生的事故。

企业需要实际处置,签收不能代替落实

收到危及生命的建议后,应立即依法处理相应风险,安排人员与安全措施,记录决定及执行。发一条收到、把文件转给承包商,或者要求等例会讨论,不能当然证明履行了眼前义务。

工会的建议与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不同,不能据此自称工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具有一切强制执法权。但企业也不能以尚无行政停产文书为由继续放任现实危险。是否需报告、抢险及采取其他措施,应按实际风险和相关安全规则同步处理。

工人自身的紧急避险不以先拿批条为前提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另赋予从业人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并禁止因此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合同。这是工人自身的法定保护,不宜解释成只有工会先发建议才可行使。

危险解除后的工作安排、记录补充和复工要求,应依法核查。一次紧急撤离并不意味着以后可以拒绝所有正常管理;企业也不能把依法避险统一记作无故旷工,以管理制度排除法律保护。

监督记录与工资、解除争议分别准备

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纠正有关侵权问题、开展调查,相关单位应协助。企业拒不改正时,应按法定职权和程序向有权机关反映具体事实,不以内部协商代替必要的紧急报告。

职工若因撤离被扣薪或解除,可另整理劳动关系、原岗位、危险及撤离经过、企业决定和待遇记录,依法选择劳动争议救济。安全隐患处置与劳动权益请求并行,不能保证一次报告自动解决全部赔偿。将工会提出了什么、企业何时怎样处理、现场是否真正脱险分别留证,才能准确判断各主体义务。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