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完成后,员工恢复较好,单位认为“已经能正常走路”,能否自己降低伤残等级并减少待遇?不能以日常观察或内部体检替代法定鉴定。伤残情况确有变化的,应依法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具体待遇如何衔接也需按适用规则办理。
复查鉴定与不服原结论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变化,可以申请复查鉴定。这个程序针对后来变化,不能与对原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程序和期限混同。
巫溪职工和单位应先核对原结论日期、送达及之前是否进行过相关鉴定。若争议实质是最初评定错误,应按相应救济规则处理,不能随意改称“病情变化”规避应遵守的程序。
能做某些活动不等于不再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依适用标准和专业程序作出。网络照片中参加活动、偶尔从事工作,与特定功能障碍是否变化并不完全相同。单位可以提交合法取得的线索,但不能据此自行宣布原结论失效。
职工主张伤情恶化,也应提供与原工伤相关的诊疗、检查及变化资料。新发生的无关疾病或事故,应与原工伤后果区分;不能只要身体不适,就当然要求提高原工伤等级。
提交资料要围绕变化本身
通常需要结合具体办理要求准备原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和相关医疗材料,并说明哪些功能、状态发生变化。材料应真实,检查时间和部位应可对应,不能删去不利检查或要求医生按预期等级书写。
接受鉴定安排时按要求配合,存在无法参加的正当原因,应及时说明并保存凭证。单位催促职工参加普通商业体检,与法定劳动能力鉴定安排不是一回事,不能把拒绝某次非必要体检直接认定为放弃工伤待遇。
待遇调整要另行核对项目和时间
新的结论可能影响哪些后续待遇、从何时执行,以及已经依法支付的项目是否需要调整,应根据具体规范及经办决定核实。不能笼统认定等级改变就应追回过去全部已付款,也不能认为任何一次性和长期待遇都永远不受影响。
在法定结论和处理依据形成前,企业不得仅凭自己的重新打分随意停止依法应付项目。出现争议时,应保存停付通知、原结论、治疗和申办记录,分别选择适当程序。把医学变化、鉴定程序与待遇结算分开,才能避免以一个外观判断取代全部法律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