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认为设计图有错,工程返工后发包人又不付款,便直接要求设计单位支付工程款。设计责任、工程价款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混为一项。即使设计确有问题,也不当然让设计人变成施工价款债务人。
先确定请求到底是价款还是损失
工程款来源于施工合同及依法适用的相关规则,设计人通常不是该合同付款方。施工方主张返工损失,则需要说明合同、侵权或其他法律依据及各项成立条件。不能把同一笔损失换名称为工程款,就跳过主体和因果关系审查。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之间,涉及现行司法解释特定范围的请求规则,应核实身份及欠款。设计单位不因参与项目自动属于该范围,更不能因为它资金充足就选择其代付全部工程。
图纸问题与施工原因要有证据区分
保留原设计、有效变更、技术交底、审图及现场施工记录,说明哪一处问题导致哪一段返工。未经批准自行改变设计、未按图施工或者发现明显问题未及时通知,可能影响责任;不能只凭工程后来出了问题就倒推全部设计错误。
专业技术事实有争议时,依法确定鉴定事项和材料。鉴定可以帮助查明缺陷、原因和合理修复,不应要求机构直接认定设计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现场已改变时,更要保留原状与修复过程,避免失去判断基础。
不同合同间追偿需要合法衔接
发包人因设计错误对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后,是否向设计人追偿,取决于合同及具体规则;施工方是否有直接请求,亦须单独审查。若设计单位签了有效付款、债务加入或和解承诺,应根据真实文字与权限判断,而不是将技术协调会上说会解决当成付款保证。
各方可能通过多方协议直接结算,但应清楚列明谁承担什么、是否冲抵原工程款、付款后谁不再主张哪一部分。否则容易出现设计人赔一笔、施工合同又全额计算同一返工费用的重复受偿。
用两份清单分别推进
巫溪项目可将已完工程计量、合同付款和欠款列为价款清单,将设计缺陷、返工、停工与减损列为责任清单。依法提出申请和通知,保留各方回复,不因正在查设计责任就无期限放弃对原付款义务人的催收和必要救济。
律师应从真实合同链和具体请求着手,避免只给所有参与单位都告上这样的建议。明确价款与损失的区别,才能选择适当被请求人、程序和证据,也避免把设计错误误解为施工价款可以任意跨合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