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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后不服,应该申请撤裁还是起诉原纠纷

承包地租金或返还争议已经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另一方说只能像商业仲裁一样申请撤销,容易让当事人选错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有专门的裁后诉讼制度,应先确认文书性质和收到日期,再决定是否就土地合同争议起诉,不能只写一句要求撤销裁决便以为程序已经稳妥。

三十日内诉的是原来那场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允许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诉讼应围绕原来的租金、交地、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提出具体请求,并说明相关事实和证据。

二〇二〇年修正的相关调解仲裁司法解释第三条还明确:在三十日内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起诉。因此,准备的重点是自己要求对方履行什么、为什么承担责任,而不是照搬普通商业仲裁的撤裁事由目录。收到法院告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处理,不等待期限过去。

裁决书与已经签收的调解书要分开

同一解释第二条规定,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后,再就同一纠纷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不能认为凡有不满,都能重新进入这条三十日诉讼通道。

签收调解书之前,应把支付时间、土地范围、作物交接和责任承担确认清楚。文书存在其他法定救济问题,需要另作审查,不能通过把调解书改称裁决书解决。仲裁中的调解建议、未签收的草案与已生效调解书,也应依据真实签署和送达材料辨别。

从收到裁决的次日起核对起诉期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起诉期从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应保存送达回证、邮寄签收和依法采用的送达记录,不只以裁决落款日或自己开始咨询的日期计算。具体期间届满及法定顺延事项,应结合程序规则核对,不能自行按工作日延长。

多人当事人、代收文书或送达存在争议时,应先核真实送达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交说明和证据。向对方发一份反对函、要求仲裁机构解释,不能当然替代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

把诉讼请求和交地事实落实到地块

起诉材料可对应承包和流转合同、地块图、裁决书、送达凭证、付款及现场使用情况。主张欠租,列清期间、约定、已付与余额;主张返地,说明依据、范围以及现有作物设施如何处理,不以毁苗或抢收实现要求。

法院是否支持具体请求,仍取决于合同效力、权利来源和证据,及时起诉并不等于实体必胜。需要取得的成果,是在正确期限内把原纠纷交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对仍须履行或交接的事项作出可执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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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