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民间借贷文书,写明的利率看上去没有超出法院依法支持的上限,债务人却称预先扣费、实际到账与本金不一致,导致真实利率更高。执行机关能否直接扣除,与债务人应否另行起诉,需要按公证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分开,不能只说有公证就全额执行或利息有争议就全部停下。
文书表面已超上限的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第十一条针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规定载明利率超过法院依法应支持上限的,超过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债务人可指出条款、适用时段及具体超出项目,不必把任何明显超额都当成只能先全付再处理。
上限应结合真实交易性质、发生时间和相应法律解释核查,不能把某一时期的固定数字或民间借贷规则无区别套用于所有银行金融借款。剔除超额利息,也不意味着真实本金和其他合法债权一起消灭。
表面未超,实际是否超出存在事实争议,走实体审查
同条明确,载明利率未超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起诉讼。预扣费用是否真实、费用性质、实际本金以及已经偿付如何计入,可能都需要查证,不是一份自己计算的年化表就能直接推翻执行内容。
应取得真实到账、收费去向、付款记录及约定原件,逐项说明争议。某项实际服务是否发生、是否应计入借贷负担,不能只凭名称含服务或咨询便一概计入或排除,也不应重复扣除已经在原本金计算中调整过的同一费用。
诉请要对应公证债权的实体问题和执行范围
第二十二条允许债务人在执行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请求不予执行,适用情形包括权义与事实不符、文书无效可撤销及债权已消灭等。应把本金、利息与已清偿列清,说明请求涉及全部还是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允许在符合条件时对公证文书涉及的实体权义一并裁判,但提出一个笼统利息太高的执行申请,不等于所有实体请求已经进入诉讼。不能把登记收件、递交诉状和法院已经受理或判决混成同一结果。
起诉不会当然停止原执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不影响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因此,应同时核实际处分节点及依法可用的措施,不能只凭一张起诉回执自行阻碍拍卖。
法律服务可形成文书明示利率、实际到账与费用、已付净额及适当程序的对照。目标是依法排除不应执行的具体部分,不是为拖延虚构收费,也不因公证存在就放弃对真实借贷负担的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十二、二十二、二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11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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