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汇票背书只写委托收款,收款人还能把票据当货款继续转给供应商吗?

汇票背书写明委托收款,收票人取得的并非可以任意转让票据的完整地位。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允许其代背书人行使受委托的汇票权利,同时明确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把它当成自己收到的货款继续转给供应商,不能只靠实际欠对方货款证明合法。

先看授权是代收,还是转让权利

普通转让背书与委托收款背书,应依票面记载及完整流转记录区别。被委托人帮助收款,不能因为临时拿到票据原件,就把自己理解为可以独立处分票款的最终权利人。电子系统中的对应记录也应核实,不能只看业务员转发的图片。

基础合同另有代收和结算安排的,也要与票据动作对应。委托收款获得的授权范围、代收后的款项归属和费用,是不同事项,不能把一笔合理代办费扩大成对整张汇票的处分权。

禁止再背书,不等于可以私改成另一种背书

发现原记载不适合预定交易,应由有权当事人依法律及合法手续重新安排,不能由被委托人涂去委托收款字样、补造前手转让意思,或者另写一张粘单使表面链条看似连续。形式连续与实际有权处分,均需依法审查。

供应商收到此类票据,应在交货或冲抵货款前识别限制,要求明确谁有权转让及将怎样合法完成。已经交货的,也不能认为票据转让受限就使基础债权当然消失,应把货款请求与票据请求分别核实。

代收所得也不是可以随意留用的资金

被委托人实际收到票款,应按真实委托关系结算、交付并说明费用。自己另有一笔对委托人的欠款或债权,不意味着可以不通知、不核条件就擅自截留全部款项。是否能依法抵销或依约扣收,应另外分析具体债权及授权,避免把票据收款权与内部结算权混为一谈。

同一资金已经归还或依法结算,应保留对应明细,防止委托人、供应商和被委托人分别用不同名义重复请求。收款回单要能对应票据编号和最终账户,不只是一张无说明的转账截图。

出现争议按两个链条准备材料

一条是票据链,说明出票、背书及委托收款记载、提示和付款;另一条是委托链,说明授权、交付目的、收费和实际结算。不能仅凭两家公司长期熟悉,就把某次明确委托收款变成默示无限转让。

巫溪企业委托异地伙伴代收商业汇票,可在交接时明确用途、办理渠道、费用与返款时间。合法代收可以便利业务,但便利不改变票据法对再背书的限制;先核清受领身份,才能知道自己能做哪些动作,哪些必须由真正有权处分的人另行决定。

参考依据

相关业务:业务专题;本地区相关内容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