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已经被判付款,执行中财产不足,债权人能否要求每位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应先区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为有限合伙人设置的是未按期足额缴资条件和相应范围,不是企业一欠款就取消所有有限责任边界。
先辨身份,再查到期出资
取得合伙企业登记、合伙协议及有关变更材料,查明被申请人在相关时间的身份、认缴金额、缴付期限和方式。已经认缴但尚未到期,与到期应缴而未足额缴付不同;不能只拿登记总额减去一个账户余额,就推定全部出资未履行。
实物或其他合法方式出资的,应核权利交付、估价等真实材料,不能因为没有同额银行转账便一律认定欠资。反过来,账面写已缴也未必解决真实性问题,应结合原始凭据依法调查,不将普通经营回款冒充合伙人的出资。
企业财产不足和欠资是两组条件
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债务,有限合伙人又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时分别提交原执行案件的不能足额清偿材料,以及有关欠资的证据,说明两者如何成立。
申请人依法可请求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原案欠款较小,或出资已有一部分实际缴付,不能只因认缴金额很大就将全部数字列为当前可领取款项。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得重复承担,还应核对原案实际收款。
不与普通合伙人的规则混写
同条第一款针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普通合伙人,适用身份和条件与第二款不同。拟对多人申请的,应逐人说明依据和范围,而不是将一份全体合伙人名单直接附在全额连带责任请求后。
有限合伙人对外行为另触发其他实体责任时,也需审查能否直接在执行程序处理。执行追加遵循法定事由,不能把可能成立的所有商事责任都塞入第二款;需要另行诉讼的事项,应选择相应程序并准备真实证据。
对裁定不服应核适当救济
依第二十八条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法院依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作出的变更追加或者驳回裁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误套所有追加案件均向上一级法院复议的做法。
准备一份按人列明的身份、到期额、实缴额、欠资额和请求责任表,配合企业执行财产不足的依据,可以让申请和抗辩都落到具体数字。有限责任的范围需要依法维护,真实欠资对应的法定义务也不能仅凭有限合伙人称呼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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