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还没有依法成立,就把正式股票交给发起人,并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交付时间要求。认购、缴款、公司成立和交付股票分别有法律意义;不能把提前印好的凭证,当成公司已经成立或者认股人已取得全部可对外行使权利的证明。
认购文件与正式股票不是同一种材料
发起人协议、认股书、缴款凭证可能证明筹办、认购和支付事实。正式股票则是公司签发的股东持股凭证,其交付应符合公司法要求。某张文件标题写股票,也不能使尚未存在的公司提前完成合法发行和股东登记。
应查文件由谁制作、谁签章、款项进入何处、拟设公司的真实登记状态。没有成立并不等于已付款项一律不存在债权或返还问题,但这些请求须依设立活动和相应法律关系判断,不能仅凭那张自制股票要求未成立公司分红。
法律要求成立后交付,不是禁止保留筹办证据
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筹办人可以依法形成必要的协议和缴款记录,但应准确注明性质和状态,不对认购人宣称登记已完成、股份可以随意流通。
公司成立的时间、募集条件和股款支付有相应规则。发起人也不能认为只要暂不发股票,就可以不履行依法应有的出资、召开成立大会或申请登记义务;交付时间要求不能用来掩盖其他程序欠缺。
成立失败后的返还,要看具体法定情形
股份是否募足、是否依法召开成立大会、是否决定不设立等,可能影响股款返还安排。应对照真实事实和法律条文分析,而不是一见未发正式股票就断言认购人随时可抽回全部资金,或者由发起人宣布任何情形永不退。
实际收款主体、设立费用和对外债务亦应分别核查。个人把筹资款转到自己账户,应保存用途与授权,不用一张未来股票覆盖资金流向;认购人则不应未经核实将所有参与筹备的人一并视为同一债务人。
正式交付时把权益信息核完整
公司依法成立后,还应核股东名册、股份种类和数量、采用纸面或其他法定形式时的相应要求,避免正式文件与真实认购不一致。补发股票不应变成倒签公司成立日,亦不能默默改变原认购数量和出资条件。
巫溪投资人参与异地企业设立,可以按认购、缴款、成立、名册和正式交付五个节点留存证据。需要处理迟延、返还或股东资格时,先确定目前停在哪个环节,再选择具体请求;一张外观完整的证书,不应取代对公司与权益真实状态的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