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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许可因运营条件变化被撤销,是否一律三年不能再申请

许可被撤销,应先核撤销原因及所依据的条款,不能只凭文书中出现同一个动词,就套用同样的禁申请期间。第七十二条与第七十五条针对不同事实,后果需分开理解。

运营条件变化,不等于当初欺骗取得

持证承运人应保证运营条件持续符合发证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民航地区管理局依安全生产法撤销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这是第七十二条的持续合规处理。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则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除撤销和相应罚款外,明确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不能在没有事实和依据时,将后来的运营条件变化直接认定为原申请欺骗,或把三年限制自动扩给所有撤销情况。

申请阶段隐瞒还有另一套后果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按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警告,自行为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发现日、一年限制,与已经不正当取得许可后的三年限制不能只用一个旧证日期计算。

真实案件可能同时涉及其他违法或不同法律后果,应结合处理文书和事实核实;本文并不据第七十二条未直接写三年,就保证任何主体可立即恢复经营或必然获得新许可。

实际可形成撤销/不予处理原因、依据、送达与重要日期、需恢复的条件及救济事项清单。没有有效许可期间不得以已申请或正在申诉为由擅自继续相应运输。异议应依法提出,不通过改主体名称或隐藏旧事实规避审查。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第4号)](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402/t20240204_4006986.html),第十、第七十二、第七十五条;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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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