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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培训教员近两年参加过复训,就能省掉每年的授课和研讨吗

教员参加一次复训,不能合并替代全部持续要求。第七十条同时设置每十二个月、每二十四个月以及持续质量要求,应逐项核实,而非只看某张证书尚未超过两年。

两组周期对应不同活动

每十二个月至少实施一次完整的危险品培训,并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每二十四个月至少参加一次危险品教员培训,且至少参加一次相应危险品培训并考核合格。授课、研讨、教员培训与相应危险品培训不能仅凭名称相近便互相替代。

核验应记录实际活动、日期、课程范围和结果,说明何以属于完整培训或相应培训。这里不编造完整课程统一小时数,也不把一次会议签到直接认定为已经满足整项要求。

单一机构与教学质量也须持续符合

教员同时仅在一家培训机构备案,且仅代表一家机构开展培训活动;教学质量评价还应满足要求。第二家机构给了临时聘书,不自然消除单一备案和代表机构要求,双方商业约定也不能代替法定持续条件。

不满足第七十条第一款要求时,培训机构应及时更换教员,并重新组织培训。应据真实不符合事项及涉及培训核实补救,不能将其简化成换个签名即可让原活动当然有效,也不能无依据宣布此前所有历史证书全部作废。

培训机构可形成按教员逐项的周期清单、活动原始材料、质量评价及不符合后的更换和重训记录。教员初始条件还另见第六十九条;本篇只解释持续义务,不将参加培训等同自动取得执业资格或主管机关背书。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第4号)](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402/t20240204_4006986.html),第六十八至七十条;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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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