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文件和人员培训记录各有保管规则。第三十二、四十二条规定的是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的至少二十四个月,第六十一条则要求相关主体如实记录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情况,并保存不少于三十六个月。不能把货运文档的最低期限直接套给人员记录。
先按记录所证明的事项分类
培训记录应能对应真实受训人员、课程、时间和评估情况。托运人及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服、安全检查机构和培训机构分别被第六十一条列入义务主体,不能因为外部培训机构有名单,本单位就当然没有自己的记录义务。
一份资料兼有多种用途时,不能只挑较短期限删除仍依法应保存的内容;同时应依法控制访问、使用和提供范围,不把保存义务理解为可公开员工完整个人信息。
三十六个月不能任意改成另一条的起算点
第六十一条明确最低保存期,但不像货运文件条款那样分别写明签订之日或载运飞行终止。因此不能在文章里补成所有培训资料统一从某航班结束起算,也不能因员工离职便直接跳过法定最低要求。
单位应结合培训实际形成时间、记录类型和其他适用规定确定真实保管安排。材料应随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不能检查前临时补签未参加的课程、或者用另一名员工的记录覆盖缺口。
可以形成运输文件与培训记录分开的保管目录,逐类列形成事项、依法适用期限、责任人与权限。期限届满是否可销毁,还需核其他保存要求及正在依法处理的具体事项;本文不授权无限期留存,也不把任意删除直接等同已经构成犯罪。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第4号)](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402/t20240204_4006986.html),第三十二、四十二、六十一条;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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