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跨境公路业务时,不能沿用国际客运许可表处理所有货运,也不能把货运改为备案理解成不再受经营条件约束。现行规定分别设置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与货物运输备案。
货运备案仍须证明经营条件
第九条规定,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备案表及符合第五条条件的材料,并保证真实、完整、有效。十五日是备案时点要求,不是允许无国内许可、无相应人员或不合格车辆先运十五天。
应如实确定何时开始国际道路货运,不能将已经承运的日期改写成后来的收款日,使逾期表面消失。实际仅洽谈尚未承运,也应根据真实活动及主管机关要求核起点。
客运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六至八条对国际道路客运设申请、审查和准予许可程序,定期班线另有方案及许可事项。不能拿货运备案回执经营跨境客运,也不能仅因货物和旅客使用同一口岸就认为两类资格可以共用。
货运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备案编号归档,并公布更新名单。备案回执与每车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手续又有不同作用,不能一证覆盖所有事项。
合同和台账写清真实角色
巫山经营者可将本企业资格、运输对象、实际开始日、备案回执、车辆行车证和每票运单关联,留存向省级部门提交的真实版本。未按规定备案,依法有责令改正及拒不改正的后续责任,不应等客户投诉才补写。
办理便利减少的是许可形式差异,不取消安全、车辆、人员和运输线路义务。
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312/t20231204_3961946.html),第五至十、十三、二十九、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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