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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海期满设备可以先留着吗,十日拆除和撤销后退出有什么不同

临时用海许可或备案期限到了,设备还没找到下一处存放点,是否可以先留在海域,等确定再开项目时继续使用?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在期限届满且未办理继续用海合法手续时停止使用,并于十日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商业安排未谈妥,不会自行延长许可或备案。

届满退出,要同时核停止与拆除

停止经营活动,与设施已经拆除是两项事实。不能把机器关机、现场无人值守就写成已经完成全部退出,也不因尚未获新许可便继续在原处保留占用。是否具有继续用海的合法手续,应查真实文书和状态,不把一份正在申请的邮件等同批准。

第十九条将本办法所称日规定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安排十日期限应据实际届满和适用日历核算,不直接套用诉讼期间的计算示例;月和具体许可日期仍以真实决定等材料核实,不能随意改动原文件延后起算。

撤销、撤回及备案重大影响,不能一概套十日

许可被撤销、撤回时,第十五条要求按要求停止用海,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备案后主管或执法机构发现活动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构成重大影响,备案人也应按要求停止、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这些情形的具体停止要求、期限应看真实处理,不能一律援引届满情形的十日,自行延后本应立即采取的措施。收到文书有异议,应依法核权利和程序,并分别落实必要的安全风险控制,不自行宣布决定失效或擅自改写现场记录。

拆除后仍须核有无生态修复义务

第十六条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要求被许可人严格落实生态修复。把构筑物运走,不必然代表岸线和生态条件已经恢复;具体方案、施工和效果需依法通过相应专业及主管要求落实,文章不提供危险拆除或海上工程操作方案。

第十七条还列明未按规定拆除、被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仍不拆除等后续处理情形。不能将法条写有责令限期拆除,理解成在机关尚未来催前可以无限期留置;也不由本文预定所有项目同一罚款。

巫山企业参与沿海短期服务,可在设备采购、承包和运输合同中预留合法撤场条件,明确拆除、交接、处置与生态资料由谁提供,保存真实完成时间和范围。内部约定费用由承包人出,不会自动使许可或备案人的法定义务转移。退出成果应对应停止使用、设施清理和依法需要的修复,而非只有一份项目结束说明。

依据:[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第十五至十七、第十九条](https://www.cgs.gov.cn/zcwj/202609/t20260901_867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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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