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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观测临时用海只办备案,能和抢险救灾一样先用海后补材料吗

科研团队安排临时海洋观测,认为既然只需备案,可以像抢险救灾一样先占用海域,项目结束再补交说明。办法第十二条区分通常备案与防灾减灾救灾等急需情形,筹备日程紧并不当然属于后者;而能否走备案,还要先满足第五条活动类型和生态条件。

第五条列有海洋文旅,以及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活动,但要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项目由科研单位实施,不自然证明一定符合备案,更不能用公益二字免除对真实范围和影响的判断。另有许可情形或长期目的禁止的,应分别核查。

通常应在用海前十五日提交

备案材料包括用海内容、范围、期限和设施构筑物拆除方案等。第十九条规定这里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不宜直接把开始前十五个自然日当作已经满足提前要求。

拆除方案应对应实际设施和退出安排,不是把许可程序所用的一张笼统承诺改个标题就一定足够。提交范围与现场位置、期间应保持一致,材料被收到也不代表所有其他行业手续都已完成。

主管部门应对临时用海情况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示不少于五日;备案用海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企业不能将只备案解释成完全没有公开程序,亦不应为赶活动日期擅自删去本来应公示的范围或相关事实。具体提交、公开和后续要求通过真实承办机关核实。

急需例外仍有后续报送义务

因防灾减灾救灾等急需临时用海,可以先行使用,并在十五日内提交备案材料。这里不是永久免备案;应说明真实急需事由、开始时间、范围、措施与提交记录,而非事后补写一份救灾名义掩盖普通经营活动。

急需对时间顺序的调整,也不能当然扩大到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的任何活动。应将备案资格、实际紧急性质和其他依法适用的安全管理分别核实,不能只引第十二条一句先行使用便宣布全部条件不存在。

巫山有关单位参与沿海科研或公共服务,可先形成活动性质与地点范围、适用许可或备案、通常或急需时点、拆除方案及真实报送日历。该日历与民事诉讼上诉期等有不同依据,不能照抄节假日顺延示例。项目延期、变更用途或继续占用时还需核后续合法手续,不用原一次备案掩盖长期使用。

依据:[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第五、十二、十九条](https://www.cgs.gov.cn/zcwj/202609/t20260901_867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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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