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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临时用海已经获准,海域使用金未缴清能先让设备进场吗

经营性临时用海已经取得准予许可决定,企业能否一边安排设备占用海域,一边等待内部财务把使用金付清?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海域使用金缴清之前不得使用海域。许可结果、费款义务与实际开始使用,是要依次核实的事项,不能只看第一份文书已经取得。

决定作出后,应按规定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要求经营性临时用海在取得许可后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并按非透水构筑物与其他用海方式列明不同计征方法。实际金额还涉及面积及适用征收标准,不能凭网上另一项目单价估算本项目应缴,更不能由文章编造重庆统一沿海费率。

有权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决定后,应及时推送费源信息至征收机关。企业应核正式信息、缴款事项和实际接收渠道,保存凭证;给合作方转了一笔包含所谓办证费的总款,不等于使用金已依法缴清。法律核查可以确认义务和对应关系,测算面积及专业认定仍须可靠资料。

条文进一步规定,未按规定缴清,经催缴逾期仍未缴清的,主管部门应撤销临时用海许可。不能将该后续催缴程序理解为在催缴到来前可以随意使用,也不将一般商务催款消息当成已经依法撤销许可的正式文书。真实进场方式是否已构成使用,按活动事实判断,不靠将占用改称准备来规避。

接续要再缴,既有减免也有条件

接续用海应再次缴纳使用金,不能用首次缴款凭证覆盖以后所有期间。减免条件、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批准减免、用海方案无变化的接续,不再重复办理减免手续。这个例外同时需要原批准和方案不变,内部申请过或企业自认为公益,不等于已获减免。

若范围、用途、方式等变动,应核对原减免能否继续适用及其他程序,不能为继续免办把变化从申请里删掉。免重复办理与免除所有缴费、免接续申请也不是同一结论。

巫山企业承接沿海项目,可在开工条件中分别确认许可、正式费源与应缴金额、缴款完成及减免依据,避免工程人员只拿一张批准截图便进入海域。财务、项目与代理机构应使用同一真实项目名称和范围,付款异常及时向有权机关核实,不让供应商口头承诺替代法定结果。

本文只说明临时经营性用海的使用金门槛,不把它直接套给全部备案活动,也不推导缴清一笔款就同时完成通航、生态或作业安全等其他要求。

依据:[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https://www.cgs.gov.cn/zcwj/202609/t20260901_867703.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