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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海快到期,文旅活动也能照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接续一年吗

海上文旅活动准备多办几期,负责人看到临时用海最长可以一年,就计划先用三个月再连续申请。办法第十条的接续安排有明确活动条件和期限限制,并不是为任何短期项目提供一张一年通行证。首先要核原项目究竟走许可还是备案、是否属于条文列明的可接续类型。

一年是累计上限,不是首次批准期限

临时用海许可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在确有必要继续临时用海时,可依第十条提交接续申请,说明接续期限合理性。不能只因文旅项目也有设备、花费很大,就自行归成基础设施。

接续期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从上次许可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许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这些是相互衔接的限制,不是每次换份合同便重新获得一年,也不意味批准机关必须一直批准到累计满一年。第六条还禁止以临时方式长期或者变相长期使用海域。

提前二十日的申请,需要按工作日安排

符合条件且确需继续的,应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提交接续申请,说明合理性。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日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不能把二十个自然日直接当成已足够提前,也不把刚提交材料说成接续已经获准。

应核原决定记载的真实期限、申请提交和接收证据、拟接续范围、原因及当前结果。若实际用途或方案变化,还需另核其法定手续,不能在旧接续表格上隐去变化。具体届满日期与月的计算按实际文书核实,不自行用九十天替代所有三个月。

责令补交不等于可以先长期使用

第十条对届满未提出接续申请但仍继续使用,规定责令五日内提交。该项处理不是给所有主体一项可以故意错过申请期限的权利,也不是预先批准这五日或之后任意使用。第十五、十七条另对无继续用海合法手续而持续使用、退出和责任作了安排,应结合真实处理落实。

巫山企业参与沿海基础设施服务,可将项目资格、原许可期间、提前申请节点、累计期限、费款及正式结果连续记录。经营进度和承包人催工,不会自行改变批准期限;合同也应将未获接续时停止、撤场与费用承担写清。

对于文旅或科研等其他活动,不能机械搬用本条基础设施接续规则。应按真实活动及有效程序核后续合法路径,不以改换名称或由关联公司续签掩盖同一长期用海目的。

依据:[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第六、十、十五、十七、十九条](https://www.cgs.gov.cn/zcwj/202609/t20260901_867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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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