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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海跨两个管理区域,能分别报一半来避开共同上级办理吗

一项真实临时用海活动跨越两个管理区域,企业能否将同一项目画成两块,分别向较方便的县级机关报送,就不再涉及共同上级?办法第七条明确,跨区域临时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申请受理、审批和备案。应根据真实用海范围找权限,不能仅靠拆分材料自行改变管辖。

先核海域管理范围,再核具体承办机关

第七条还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管理海域外相应事项,各海区派出机构按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县级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海域内事项。企业注册地、合同收款地与项目海域管理范围,可能不同。

不能因为公司设在巫山,便推定由巫山县机关办理沿海临时用海;也不能仅凭海图上距离某个岸边最近,就确认该机关具有相应权限。应提交真实坐标、范围、用途与期间,通过正式公布职责和实际有权机关核实。地图技术判断需相应可靠资料,文章不替企业画一条人为管理界线。

共同上级规则不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跨区域不等于企业可以在两个机关之间任意选一个,也不是任意上报最高一级就一定属于正确程序。共同的上一级应与实际涉及的管理区域、政府层级对应,不能把中间有其他层级的机关省略。

若活动是否属于一个整体、是否确实跨界有争议,可说明设施功能、施工联系、排他范围及计划,保存主管答复。真正独立的不同项目应按各自事实判断,但不能通过同一方案分封面、轮换申请人来掩盖连续的跨区用海。

办理许可还是备案,仍须依第四、五条核活动类型、影响及生态条件;确定正确机关只解决权限一环,不代表项目已经符合全部实体要求。第三条所述日常监督管理,也不意味着任何具有巡查职责的单位都可独立作出本项许可决定。

让合同分工与行政事项对应

合作企业可约定由谁整理海图、谁联系有权机关、谁提交材料和接收正式文书,明确未获所需结果时的进场和费用安排。代理提交人与真实申请主体要区分,不能在不同地区用互相矛盾的范围说明。

发现先前报错,不应倒签收文日期或者借另一项目的决定掩盖。依法核实转办、补充或重新提交路径,保留真实过程。能交付的是范围与管理区域图、适用机关依据、正式受理和决定等连续材料,而不是只拿一张盖章收件单就称跨区域全部手续办妥。

依据:[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第二至五、第七条](https://www.cgs.gov.cn/zcwj/202609/t20260901_867703.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