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跨境融资中,借款约定适用泰国法,连带保证约定适用中国法,不能只因主债务已在泰国起诉,就推定中国法院审保证一定要等外国结果。最高法公布的本案分别处理主债务与保证的准据法和证据。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两份合同的选择不同
境内银行的泰国子公司向当地贸易公司提供融资,授信函约定泰国法、泰国法院,后授信扩大并陆续放款。邓某、江某另签最高额保证,约定中国法及连带保证。贷款到期后,银行在泰国诉借款人,又在国内诉保证人。
成渝金融法院在(2024)渝87民初808号案中审查主债务金额;官方摘要记载尚欠本金9.99亿余泰铢及利息,没有披露本案判决日,不能将2026年4月公布日期作为判决日期。
先查外国法下的主债,再定中国法保证责任
法院依主合同选法查明泰国法,确认主债合法有效,并据在案证据确定金额;保证合同则按其选择的中国法评价。连带保证人没有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法院未等待泰国对主债的判决,即判两人对相应债务连带清偿。
各方未上诉,后续泰国法院对主债的判决与国内认定一致。该事后结果说明本案衔接,不是允许任何债权人把未证明金额直接交保证人承担。
不把一套程序覆盖全部关系
巫山企业参照跨境担保安排,可分别列主债合同、保证范围、选法与管辖、到期和已付余额、外国法查明材料。只有合同写中国法院,不必然等于所有实体问题都用中国法;只写泰国借款,也不当然把另约保证一并交外国法。
本案依据明确的连带保证及具体证据,不代表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已过、担保效力或金额另有争议时也一律相同。两地追索还应核实际回收,不能重复受偿。
公开来源:[最高法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第二批)](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12918.html),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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