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密室已备案适龄十八周岁以上,经营者让十五岁玩家先签受惊受伤自负,就能接待吗?联合发布的小王案中,法院同时审查适龄准入、场景防护和免责条款,没有把签字当作风险转移的终点。
一、游戏备案年龄与实际入场年龄不符
2022年10月1日,十五岁小王进入某娱乐室参加密室游戏,事前签了因受惊自行跑动导致受伤由本人承担的免责声明。其在游戏中奔跑摔伤,产生五万余元经济损失,监护人协商未果后起诉。
经查,游戏渲染血色、恐怖,备案适龄十八周岁以上;通道狭窄昏暗、墙壁黑色、防撞简单,未发放或要求佩戴护具。本文据云浮中院2026年6月8日转载的最高法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案例二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法院、地区、案号及判日未披露,不补写巫山事故。
二、年龄门槛不是普通提示可随意放弃
法院认为案涉游戏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经营者仍准其入场,未落实适龄管控。对这类特定主题,不能只认为家长或孩子已经知道会害怕,就无需再核能否依法接待。
应分清主题备案要求、真实年龄和经营者实际执行方式。普通剧本活动不因此一律禁止未成年人,所有有惊吓情节的活动亦不能无差别套同一结论;本案有明确十八岁以上的备案范围及特定惊悚环境,判断建立在这些事实之上。
三、奔跑是可预见风险,防护不能只剩一句慢点
对奔跑、追逐等高风险主题,场所应针对通道、光线、防撞、警示和必要护具采取相应措施,并维护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让参与者进入预设惊吓场景后,再称其本可以不跑,未必能解释经营者是否履行了保障义务。
事故原因仍需通过完整影像、现场情况及伤情核实。不是出现摔伤就当然推定经营者承担所有损失,也不能用事后补装防护证明当时已经齐备。公开稿未公布责任比例,文章不得自行写成企业百分之百承担。
四、人身损害免责无效,不等于所有文件都无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经营者不能依预先签署的相应声明免除责任,但入场告知、真实风险提示及参与过程,仍可能作为查明事实的材料,应保存完整内容。
巫山经营者可将准入核验、主题适龄、运行防护及应急处置分别落实,不能把不适龄入场包装成自愿体验。家长也应核活动内容和年龄要求,不为参加项目提供虚假年龄,发生伤害后及时就医并保留订单、声明及原始沟通。
原案属于2022年的实际活动,2026年是案例公布时间,引用管理规则应核行为当时版本。赔偿要逐项查医疗、护理等真实损失及已付款,后续协商不能凭一页免责书跳过责任和金额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