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侵害人已倒地而他人仍持刀,走出屋外的反击为何仍被认定正当防卫?

面对多人共同持械侵害,有人已被制伏,不代表全部危险已经结束。最高法指导案例144号中,法院根据屋内外连续过程,最终认定张那木拉属于正当防卫并宣告无罪。本文是天津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供巫山当事人理解多人侵害中的防卫时间判断。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天津市公开案例研究;供巫山读者参考
案号
(2018)津01刑终326号
审理机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面对多人共同持械侵害,有人已被制伏,不代表全部危险已经结束。最高法指导案例144号中,法院根据屋内外连续过程,最终认定张那木拉属于正当防卫并宣告无罪。本文是天津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供巫山当事人理解多人侵害中的防卫时间判断。

一、原案的危险没有止于一人倒地

多人携砍刀、铁锨及铁锤到张那木拉住处,向其实施拉拽、砍击等侵害。张那木拉在屋内反击后,又面对屋外仍挥舞砍刀的侵害人。一审认定故意伤害,二审撤销并宣告无罪,生效案号(2018)津01刑终326号。

原文公开事实说明的是不同参与者持续实施的具体行为,不能简单用有一人先受伤来确定整个侵害已经终止。另一方面,离开屋内并不自动等于防卫继续成立,仍须核对屋外现实危险。

二、特殊防卫须以严重人身危险为前提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特殊防卫。本案结合侵害人数、器械、攻击要害部位与突发性,认定属于相应严重侵害。不能只因为对方手里有物件,便不经考察使用方式认定任何反击都享有该规则。

审查时应站在当时环境,关注防卫人能够观察到的危险,不用事后完全冷静、掌握全貌的视角要求其精确选择每一个动作。但这也不是允许在危险已经消除后追打报复。

三、多人侵害要分别观察同时又看整体

指导案例强调部分侵害人被制伏、其他人仍继续侵害时可以防卫。可将每名参与者在各时点的位置、器械、动作和目标列出,说明哪些危险仍在、哪些已经消除。共同侵害不能被拆成互不关联的几张静止照片。

同时,对已经明确退出、丧失侵害能力的人再实施的行为,应有独立事实审查。不能仅因对方最初属于同一伙,就跳过后来行为是否仍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问题。

四、连续影像比片段标签更关键

原案参考监控判断屋外仍有挥刀危险。实际取证应尽量覆盖侵入、攻击、反击及停止全过程,注明拍摄位置和时间误差,结合现场器械、损伤及报警记录核对。只截防卫人持械走出门的画面,可能遗漏其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原因。

证人应分别说明亲见范围,不能事后统一口径。防卫意见可以逐段指出动作所对应的危险证据;家属赔偿或获得谅解,与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应分别判断,不能以赔钱就认罪作为替代标准。

五、使用本案需要比较决定性事实

巫山居民咨询时,应提供完整原始材料,明确多人侵害、危险等级和时间连续性是否相似。一般冲突或相互斗殴不能只换个名称套用无罪结果;确属防卫也不能因损害后果严重而直接排除。本案给出的是对持续群体侵害的判断方法,具体结论仍取决于查明事实。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