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劣种子又以海南种植项目骗投资,法院为何分别评价两类行为?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二: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有关稻种销售影响四川天全农户,另有以海南种植投资为名骗款的行为。官方未披露审理法院、案号和判决年份,本文按官方案例编号说明,不把两类事实改写成巫山当地案件。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四川天全种植地,涉及海南投资说辞
案号
最高法2025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案例2
审理机关
最高法选编未披露审理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二: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有关稻种销售影响四川天全农户,另有以海南种植投资为名骗款的行为。官方未披露审理法院、案号和判决年份,本文按官方案例编号说明,不把两类事实改写成巫山当地案件。

两笔钱的取得方式和对应义务不同

销售种子取得的价款,与以共同投资名义收取的资金,应先分别列明付款人、承诺、用途和实际履行。不能因为都与种植有关,就把所有款项合成一个产品质量退款总账;也不能因为其中确有种子交付,就认为投资欺骗必然被真实交易掩盖。

公开案例中,法院分别认定销售伪劣种子和诈骗,对李某柱数罪并罚。这里是诈骗罪的实际裁判,不能未经依据改写为合同诈骗,更不能把另一名参与种子销售者自动算作所有投资事实的共犯。

质量问题有专门证据,不只是收成不好

稻种未经审定、纯度不符以及实际减产,均有具体检验和损失评估支撑。农户应保存种源、批次、种植面积、管理、收获与异常记录,把质量和生产损失联系起来;仅有卖家宣传图或邻村的减产结果,未必能够证明自己地块的原因和数额。

销售人员明知什么、何时知道、仍做了哪些行为,也需要证据。不能只因处于经销链上就认定全部人责任相同;明知产品状态而继续推广,又不能用只是转手销售四字否认自己的实际行为。

投资承诺需要另行核实项目真实性

当事人交钱投资,通常应核土地或项目权限、具体经营安排、资金用途和能够查证的履行。项目后来亏损,与一开始编造项目骗取资金,不是同一事实;本案的认定应建立在其已经查明的欺骗和资金使用等证据上,不由其他争议简单照搬。

准备材料时可分别制作种子交易表和投资交款表,附各自沟通及流水,不把同一笔转款重复计入两个损失项目。无法取得的账户资料可提供线索依法调查,不自行侵入他人系统或冒名调取。

退赔和从宽需要对应个人及行为

公开结果中,李某柱两个罪分别量刑后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吕某所涉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双方到案、认罪和退赔等情节被分别评价。这些结果不是其他农资案件的统一刑期,也不能仅因农户后来获赔就说违法行为从未存在。

巫山经营者或农户就类似异地交易咨询,可先把真实销售、宣传、质量、生产损失和另行投资分开说明。刑事指控、附带或其他民事赔偿、行政监管各有条件,清楚区分行为与证据,才能避免用一份笼统的种子纠纷描述遮住真正需要调查的问题。

官方公开来源:[最高法2025农资打假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0461.html)。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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