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在同一场冲突中都还击、对方最终死亡,不能因此给两人相同的刑事结论。最高法公开的杨建伟、杨建平案,分别核查两人介入的时点、当时侵害强度和致命伤的归属,武汉中院二审判弟弟四年,宣告哥哥无罪。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案例,非本所承办,不复述伤害操作。
争执后提前准备,与是否约架仍需分别判断
二〇一六年二月,两兄弟与彭某因琐事口角。彭扬言找人报复,杨建伟回应后回住所准备工具;杨建平面对后来挑衅没有理会,也未在最初阶段加入。彭随后与同伴返回,冲突逐步升级。
官方解释没有把一句回应直接认作相约打架,也没有仅因提前准备便否定一切防卫。可是具有防卫性质不代表全部行为都在必要限度内。工具准备、真正发动侵害和反应程度,应放在连续事实中核查,而非挑一个有利片段。
弟弟最初还击时的侵害,与哥哥介入时不同
法院认为,杨建伟遭彭空手击打时虽有防卫性质,但其反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后续多人持续围殴、杨建伟倒地并受伤,杨建平才从家中出来制止;此时他要保护的是正在遭受严重侵害的他人。
彭受伤离开后,其他参与者的攻击并未停止。对哥哥后来行为的评价,仍结合共同侵害是否持续,而不是一见有人转身就机械切断全部防卫,也不是因同属兄弟便共享另一人的防卫过当责任。
一人死亡,不能把每名还击者都当成同等致因
公开材料记法医对损伤与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法院将造成致命损伤的主要行为归于杨建伟。对杨建平则结合其介入时的严重围攻和保护他人的目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不是声称只要自己没有造成致命伤就一概无罪。个人实施、共同故意、介入情境与结果联系仍须分别证明。原文也未提供其他案件可以直接套用的检验方法,不能由当事人自行以照片代替专业认定。
防卫过当减轻与无罪,是两条不同的结果
武汉中院二审认定杨建伟构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并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判有期徒刑四年;对杨建平宣告无罪。不能把两人统称被判防卫过当,也不能把杨建伟的四年理解成任何致死防卫案件的固定刑期。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有关减轻、自首规定应依实际条件适用。公开材料未披露二审判日、案号和完整其他判项,保留未知。核验应逐人、逐阶段列明行为与危险、损伤归属及裁判理由,不能用同场或亲属关系替代个人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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