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陌生人的围逼时,能否防卫不以先说出对方组织名称为前提。最高法二〇二〇年发布的盛春平案,既核查当场控制及危险升级,也审查对方受伤后死亡的过程,最终记载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不起诉。本文为官方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描述伤害实施方法。
受邀见面之后,离开的自由受到持续限制
二〇一八年七月,盛被以谈恋爱为名诱至桐庐一处传销窝点。进入后,他提出上厕所、联系家人以及离开等请求受到阻止;陌生人员陆续出现、向其逼近。材料说明,盛并未明确认出传销组织及其具体安排,但感到人身危险有客观依据。
本案不是仅凭事后获知对方违法身份,倒推先前任何行为都有防卫理由。应区分当时实际看见的控制、人数变化和逼近,与后来侦查才查明的组织背景;只因对方属于传销,也不能省略现实侵害的证明。
多次请求退出和警告无效,是时间判断中的具体事实
来源记载,盛请求离开、提出交出财物仍未被放行,警告后对方反而增加人员并继续靠近。对其中参与围逼并意图夺取其防身物品的成某,盛实施反击后抛下行李逃离。
最高法的说明认为,这不是尚未发生的抽象风险,而是已开始、仍在进行且不断升级的有组织侵害。刑法第二十条所核的正在进行,不能缩成只看是否已经挨打;同时,个人猜测或一般不安也不当然等于该案经查明的现实危险。
有人死亡,没有替代对当时必要限度的审查
成某受伤后住院,出院后没有按医嘱继续康复,后来死亡。法医意见说明了损伤愈合过程与死亡原因。官方分析把当场双方力量、持续控制和危险升级,与具体死亡过程一并考虑,认为盛的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不能将结果改写为只因对方未遵医嘱,所以所有后果都与先前行为无关;也不能由死亡一项便反推当场防卫必然过当。医学因果与防卫限度相关,但不是可以互相代替的两个问题。
移送起诉的评价,后来被检察机关纠正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按防卫过当评价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并作不起诉决定。公开材料没有给不起诉日期、文号或另有法院判决,不补写获刑、法院宣告无罪或者取得赔偿。
参照该案,应对应离开请求、现场共同参与、危险是否持续,以及医疗资料和正式处理文书。它展示的是在未认清组织身份的情况下,怎样以实际处境判断侵害与限度,不为其他冲突预先保证任何反击方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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