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并限制减刑,涉及不同审级和核准过程,不能只说被告人年纪大便自动改判。河南高院公布的王德周故意杀人参考案例,记录了原审、上诉、最高法复核发回及重审后的具体结果。本文为历史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是原判或复核裁定全文。
原来的立即执行判决没有直接成为最后结果
王因民间纠纷报复杀害同村村民,犯罪时已满六十六岁。许昌中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上诉后,河南高院于同年十一月六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最高法经复核发回河南高院重新审判;同年七月四日,河南高院再发回许昌中院。两次发回的作出机关和承接程序不同,不能压缩成一审法院收到家属申请便自行改刑。
重审有新的完整判项,后来还经过核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许昌中院重审判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公开材料记王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河南高院对死缓判决予以核准;没有公布该次核准的准确日期,不填成重审宣判当天已经完成核准。
限制减刑是裁判明确写入的内容,不能漏掉后只介绍改成死缓,也不能将其改写为两年后释放。来源没有给出后来具体减刑、执行年限或现时服刑情况,本文不反算出狱日期。
未满七十五岁,与仍可综合个案因素从宽并不矛盾
公布理由认为,犯罪后果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情节,但系民间矛盾引发,结合其犯罪时年龄、裁判时近七十岁及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同时限制减刑。这是所公布的本案综合评价,不是仅有一个六十六岁年龄就当然改判。
现行刑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规定有明确条件和例外,与本案记载的年龄事实不能混同;第五十条第二款对特定死缓对象另规定可同时限制减刑。具体行为与裁判的时间适用仍应依法核,不把后来的任何新规定倒说成原审已经引用。
公布的理由不是全部复核卷宗
本案摘要没有展开最高法最初发回的完整审查理由,不能补写成最高法认定无罪、证据不足或仅因年龄必须发回。原立即执行、重审死缓、限制减刑及核准,应分别对应各自文书。
对类似程序问题,应核实已有一审、二审、复核和重审材料,区分不适用立即执行、死缓及限制减刑的实际法律后果。公开案能说明本案怎样经过程序形成最终结果,不能为其他家属保证同样年龄、同样罪名必然获得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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