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罚六万、冯某罚四万并判一年,四名员工欠薪案怎样区分三笔义务

对公司和负责人分别判罚,不代表工人可以领取这两份罚金替代工资。最高法公开的信息公司、冯某案同时保留单位罚、个人刑罚和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求。本文研究该官方生效案例,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巫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对公司和负责人分别判罚,不代表工人可以领取这两份罚金替代工资。最高法公开的信息公司、冯某案同时保留单位罚、个人刑罚和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求。本文研究该官方生效案例,非本所承办。

实际经营人与公司的逃匿行为分别核明

冯为常州某信息科技公司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日常经营。公司拖欠四名员工劳动报酬四十二万余元,冯二〇二三年六月停用原号码并逃匿。

有关部门于九月七日在公司经营场所张贴限期改正指令,并向冯户籍地址邮寄,要求限期足额支付,仍未得到履行。公开认定并非只靠电话打不通;送达和逃匿事实需与其他材料对应,不能把任何未签收通知都说成已经完成法定责令。

单位与个人罚金,不冲减工资债权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单位及冯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公司罚金六万元;冯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四万元;责令公司支付四十二万余元工资。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六万元、四万元、四十二万余元有不同对象。前两项是刑罚,后一项对应劳动者的报酬,不应合称十万元已补发工资,也不能认为负责人服刑一年后公司就无须继续支付。

来源在二〇二五年发布时指出,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工资。本文只保留该公开时点,不擅自断言截至今天仍未付款;后续实际到账应另查。

不能从四名员工推导另一案件的统一门槛

二〇一三年解释第三条对一人与多人路径有不同期间、人数和数额结构,第九条规定单位犯罪责任。公开摘要没有逐人欠薪月份与全部工资项目,不据四人总数倒造每人平均工资,亦不推出不满十名劳动者一律不能入罪。

可核真实经营、工资欠付、责令送达及后续执行,各自列明单位决定和个人参与。普通工作人员不会因工资由该公司发放而自动同罪,实际经营人也不能以未在通知上签名代替完整抗辩。刑判日、案号和罚金缴纳进度未披露,保持未知。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