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种植收购合同仍须付款,张某光大豆案如何认定销售和二百余万元损失

合同叫示范种植、以后承诺收购,是否就不属于种子销售?张某光等案通过实际付款、品种来源和田间损失认定销售伪劣种子,并分别处理刑罚及退赔。本文为最高检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普通减产纠纷一概刑事化。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巫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叫示范种植、以后承诺收购,是否就不属于种子销售?张某光等案通过实际付款、品种来源和田间损失认定销售伪劣种子,并分别处理刑罚及退赔。本文为最高检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普通减产纠纷一概刑事化。

合同名称与真实有偿供种,需要一并核查

二〇二三年,张某光等向淮滨二十一户农户推销某品种大豆,实际交付自行繁育、未经检测备案的白袋种子,收取种子和化肥款共四十万元。检方考察交易、资金及权利义务,认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而非单纯技术展示。

因此,四十万元不能全部改称净利润,也不能把后续收购承诺直接当作已履行。对于真实无偿科研推广,应另核事实,不因也签示范协议便自动照搬本案结论。

原始种源与销售量、检验及损失形成连接

张辩称种源来自某农业大学,补查证实其仅取得十四斤该品种样本,却最终销售一万余斤。检验认定所售与宣称品种不同,田间测产、种植面积及专业评估进一步证明减产损失。

案件核实际种植二千一百亩,平均亩产四十点四公斤,评估损失二百一十六万余元。不能只凭农户感觉收成差就认全部损失,也不能将购种化肥款直接当成损失上限;实际产量、相应正常产量和价格依据需可核实。

三人赔偿六十五点五万元,不等于已全额补偿

淮滨县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判张八年、罚金十万元;郭某全、王某华分别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张上诉后,信阳中院同年八月二十九日维持。不能把另两人缓刑结果扩到张,也不自行将二人认作原文未明列的从犯。

检方促使三人合计赔偿六十五点五万元,原材料明确为挽回部分损失。该款不是刑事罚金,不由部分退赔宣称农户已获足额补偿,也不擅补一项来源未公开的全部民事判赔。

核验宜分别保留真实合同与付款、授权及种源、样本检验、地块产量和损失、各人文书与到账。原文未披露案号和逐户分配,不能平均计算每户已拿到多少;后续行刑协作与助农机制也不产生对所有分站同样服务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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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