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人机参与狩猎,是否只因设备可以合法购买就不受狩猎规则限制?程某某案审查的是实际猎捕、动物及工具属性,法院作出非法狩猎罪判决。本文依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设备改装、捕杀方法或地点选择。
民用设备的名称,没有代替实际用途认定
二〇二五年三月,程在鄱阳县某村后山实施非法狩猎,涉及环颈雉、华南兔、斑嘴鸭等共二十一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专业鉴定还认定所用捕兽网属于禁止使用的工具。
这些是该案查明的物种、行为和鉴定事实。不能将三有动物一律称为国家一级保护,也不能因没有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便断言不存在非法狩猎罪;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相应条件仍须证明。
另一方面,设备出现在现场并不足以认定全部持有人都参与狩猎。应核实际操控、猎捕对象、个人认识及有关证据,不能把普通航拍活动未经查证改写为犯罪。
公布的刑罚是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生态环境修复金等,以非法狩猎罪判程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决生效。不能将其改成五个月拘役,也不能把缓刑理解成未被定罪。
官方未公布修复金具体数额、案号和判决日,不根据刑期推算支付多少便能换缓刑。二〇二六年七月为该批案例发布时间,不能填作本案裁判日。
工具、动物与区域时段,各有证明范围
本案判决依据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用工具方法等相应规则评价行为,不由本文公布一个供人避开刑责的技术界线。对工具鉴定有异议,应依法核鉴定对象、依据及意见与查获物的对应,不自行试验捕杀效果。
可核对原始影像、查获及鉴定、实际参与和裁判文书,分清查证事实与尚待补证事项。生态修复可依法进行并保留验收凭证,但不能把付款作为继续猎捕的许可,也不保证另案同类动物、相同数量会取得同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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