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并收到价款,是否就能以登记退出为界,切断此后平台全部刑事责任?张某锋等人案中,检察机关围绕转让之后的真实经营补查,公开判项也没有把三人的不同岗位直接等同于主从犯等级。本文研究最高检官方案例,非本所承办,不把股权交易本身推定为犯罪。
先说清楚转了哪一层股权
张某锋等人原通过某投资中心设立信息、投资顾问公司,运营相关网贷平台。二〇一八年,四名股东将所持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给某公司,分别取得三千余万元、七百余万元、二百余万元和三百余万元。投资中心与经营平台的公司不是同一个层级,不能把所有登记一律称为本人直接退出平台。
公开材料记载,二〇一三年至二〇二一年间,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集二点六九亿余元,造成损失一点零五亿余元;股权转让后,相关人员仍实际指导或参与经营。转让价款、募集数额与损失是不同项目,不把其中一项直接当成另一项。
后续参与由材料证明,而不是只读工商日期
面对已经转让、后续无关的辩解,检察机关退回补侦,审查服务器数据、流水、聊天和各人供述证言,认为三人名义退出后仍继续参与既有非法集资活动。该判断是公开审查起诉记录,不补成原判全部证据细节;若其他案件确已停止参与,也不能只因本案结果便无限归责。
检方还认为三人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张某锋五年、刘某三年、王某四年,并分别处罚金。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相关上诉、维持原判。作用相当并不意味着具体刑罚必须相同;公开未披露案号和全部量刑权衡,不猜原因。
追赃线索与已经返还分开看
检方审查相关信息并结合参与人线索,发现七套涉案房产,督促查封;相关人员累计退缴违法所得一千二百九十万元。查封、退缴与实际向每名参与人清退并非一个状态,不能写成所有损失已足额填补,也不能推定每笔股权转让价款都已被同样裁定追缴。
类似争议可保留实际股权层级、变更交接、权限及后续经营、款项来源和已退凭证,依法指出个人范围与尚需核实事项,不补造交接或删除持续参与的记录。个案提供的是核实路径,不能以某人退出名称承诺刑事责任必然结束。
来源:最高检上述典型案例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共同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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