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境外登记和香港服务器辩解,王某炒汇平台案为何仍分两罪处理

王某等人辩解称,他们在新西兰注册了金融服务公司、租用了设在香港的服务器,能否仅凭这类说法就认定平台在做真实外汇交易?王某等人案中,检察机关没有仅凭登记和设备位置作结论,而是补查交易日志、软件公司人员证言及投资资金实际去向,确认平台未开展所声称的真实交易。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巫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王某等人辩解称,他们在新西兰注册了金融服务公司、租用了设在香港的服务器,能否仅凭这类说法就认定平台在做真实外汇交易?王某等人案中,检察机关没有仅凭登记和设备位置作结论,而是补查交易日志、软件公司人员证言及投资资金实际去向,确认平台未开展所声称的真实交易。

公开案情记载,王某等人在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二〇年间通过虚假炒汇平台向公众募集十九点二亿余元,未兑付本金三点九亿余元。有关款项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及个人高消费。本文依据最高检二〇二五年典型案例二研究,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审判决书全文。

相同公司内的认识和支配并不相同

检方审查认为,王某、顾某知道平台虚假,直接支配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竹、穆某竹不明知平台虚假,也不实际控制资金流向,但积极参与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的募集,分别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诉。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王某无期、顾某十三年;另两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判八年、七年,均有相应财产刑。顾某上诉后撤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年十一月十七日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生效。不能将撤回上诉写成二审无罪,也不能把公司同事一概改为同罪同刑;案号未披露,不补造。

登记和服务器说法还需与业务证据核对

公诉前,王某以境外注册和服务器辩解,补充侦查与检方自行补侦查明,投资人资金没有进入真实国际外汇市场。分析其他平台时,应分别核合法资格、实际交易、收益承诺和资金支配;不能由有境外公司便推定合法,也不能由使用某款软件便直接认定诈骗。

这些公开检方证据判断,不等于拿到了法院全部技术论证。查证应由有权主体依法进行,不要求投资人自行侵入服务器或尝试操作平台验证。

还有跨地遗漏事实需要依法归入审理

检方发现大庆等地另有募集事实后,协调补充取证,并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补充起诉,相关认定涉及募集一亿余元。该数字是否已包含在总体口径,应核原始统计,不能从摘要直接再加一次,或者因尚在异地侦查就宣称永远不能追诉。

读者可按平台宣传、真实资金用途、本人接触信息和不同地区交易分别整理资料,对未知部分标明待核。个人责任依完整证据而定,裁判中的不同处理不能被包装成某类职务必然免责或必获缓刑。

来源:最高检上述典型案例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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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