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因申诉进入再审后,申诉人改变主意,准备撤回并不再到庭,是否就能让案件立即结束?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对再审期间撤回申诉设有审查规则:法院可以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并继续审理。决定再审后的程序,不能只按私人争议双方说停就停理解。
先分清只是递交申诉还是已经再审
材料被接收、立案审查与依法决定再审,不是同一状态。本题针对法院已经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不能把这项规则直接用于解释一封尚未审查的来信撤回。
应取得原裁判、申诉处理及再审决定等真实文书,核再审由何种途径启动、涉及哪些人和事项。如果案件另有检察抗诉,某一申诉人提出撤回,也不能代替检察机关处置其独立抗诉。
撤回需要法院审查,存在明确限制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再审期间撤回申诉,可以裁定准许;但法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不予准许,继续按再审案件审理。后半句关系司法纠错,不能因双方已经谈妥赔偿或者申请人不愿继续,就直接删去。
申请可以如实写明身份、具体案件、撤回范围及真实意思,说明是否与他人达成协议。材料提交后应核法院裁定,不能只凭律师寄出申请,便向执行机关宣称原再审决定已经失效。
不到庭也有条件和主体例外
同条规定,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通知、正当理由及身份均影响判断,不能看到少了一人就认为当然按撤回结案。
近亲属依法以自己身份申诉,与原审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参加,需按真实角色区分。家属是否属于该例外,应核其具体身份和程序地位,不把任何陪同亲属都视为原审当事人,也不将所有家属缺席当成本人撤回。
有到庭困难,应提出真实安排请求
疾病、送达或其他实际障碍,应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材料,核是否需要许可或调整。不要用失联、不接通知的办法代替撤回申请,也不要因预计法院会准许撤回,便擅自中途离开。
撤回申诉与原刑罚是否中止、强制措施如何处理,又是不同问题。申诉本身不停止原判执行,进入再审后是否已有中止决定,也须看正式文书,不能以撤回或不出庭自行改变监管状态。
协议与再审结果分别核清
若因收到赔偿而改变申诉意愿,记录真实收款、权利范围及未处理事项。民事履行可以作为事实反映,但不能在协议中替法院承诺必准撤回、必维持原判,或者要求他人隐去已经发现的裁判错误。
处理后保留申请、送达和法院裁定,核尚需参加的程序。最有用的判断是撤回对象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依法继续审理的情形,以及自己仍承担什么诉讼义务。放弃继续主张,并不赋予任何人决定错误裁判无需纠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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