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判管制后仍依法在单位工作,单位却认为社区矫正期间属于服刑,所以可以不发工资或只发生活费。巫山当事人应分清刑罚执行、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不能将管制理解成任何劳动均为无偿。
一、先核实际刑罚和劳动状态
管制是主刑之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非拘役或有期徒刑。不能只听到服刑二字,就把不同执行方式和劳动报酬规则混用,也不把取保候审或缓刑误称为管制。
核判决、执行状态及单位实际用工,明确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何种工作、工时与报酬约定。仅保持员工通讯录名字,不当然证明一直正常劳动;持续排班履职,也不能因没有换发一份合同便否认所有相应报酬。
二、同工同酬有直接刑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监督义务同时,明确管制劳动应同工同酬。单位不能把个人正在执行刑罚当作把同样工作全部改为无偿或任意压低的唯一理由。
具体比较仍需看岗位、劳动数量质量、合法薪酬标准及实际条件,不是任何两名职工工资必须每项数额完全相等。依法应付加班等也要核工时和法定条件,不能只靠管制身份创造或取消所有独立项目。
三、依法解除与继续用工分别判断
劳动合同法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解除事由有规定,适用仍需依真实事实和程序。单位是否已合法解除,与尚在继续接受劳动时能否不付工资,是两个问题。
不能一面安排全部工作、考核出勤,一面称理论上可以解除所以工资不用付。劳动者也不能以同工同酬推定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永久保留原岗位,真实解除争议仍要独立依法处理。
四、社区矫正义务不会因劳动消失
劳动者仍应依法遵守报告和其他监督要求。排班与依法须办事项有冲突,应通过合法沟通协调,不能为证明正常出勤隐瞒活动,也不能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受到限制的行为。
单位能够合理安排工作,并不因此取得代替执行机关决定免除或加重监管的权力。有关外出和迁居等须按相应规则,不能只凭单位派工单替代依法应有手续。
五、工资争议用真实工作对应金额
保留排班、任务、考勤、合法工资标准、实际付款与扣款理由,列应付期间和差额。可依法提出支付或核查请求,注意具体程序及期限,不通过擅自占有单位财物抵工资。
服刑状态不应被用作剥夺依法仍享有报酬的通用理由,劳动权益也不应被夸大成不需履行刑罚。把判决内容、用工状态和实际劳动分清,才能让第三十九条的同工同酬落实到具体应付工资,而非停留在单位或家属对服刑二字的笼统理解。